| 网站首页 | 网站地图 | 今日说法 | 合同范本 | 工商档案 | 聘请顾问 | 文章中心 | 友情连接 | 最新案例999 | 收费标准 | 

专题栏目:民商总论 房地产专题 常用数据  知识产权  民事案例 公司证券 婚姻继承 交通事故 劳动医疗 律师实务 法律英语 网络与法 以案说法 综合栏目 法律法规 物权法 今日说法 法官专题

合同范本:|买卖|借款|租赁||承揽|建筑|知识|招投标|运输|技术|证券|赠与|经营|劳动|企业|保险|委托|涉外|其它|文书|

  您现在的位置: 内蒙古律师网 >> 文章中心 >> 热门案例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离婚时,夫妻公司股权的分割            【字体:
离婚时,夫妻公司股权的分割
作者:殷晋豫    文章来源:华律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5

孙丹和杨燕(均为化名)结婚结得热热闹闹,离婚却离得平平静静。临分手,两人还到第一次相约的地方吃了一顿散伙饭。

虽然离了婚,两人结婚期间一起开的夫妻公司还是一如既往地运营着。杨燕主外管客户、孙丹主内管生产,生意照样做的有声有色,局外人还真的看不出他们两个已经劳燕分飞了。

无奈筵席终归是要散的。到了年末,杨燕眼看要成为别人的新娘了。孙丹想起:当初离婚分割财产时由于在这上面有争议,为了不影响生意、再说毕竟曾经相爱过,本着“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原则,两人没有分割公司的股权。现在她要嫁给别人了,这就应该把两人一起办公司出资的帐算一下,在公司股权上做个了结。那么夫妻共同创办的公司股权应该怎么分呢?两人意见不同,为了不伤和气,他们请律师帮助进行股权分割。殷律师了解到开办时出资情况为:公司注册资本总共为30万元,在工商局登记为杨燕出资20万元,占出资额的66.67%;孙丹出资10万元,占出资额的33.33%。但实际上这30万元中有20万是夫妻两人结婚后积累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10万元是孙丹结婚前的个人存款。

殷律师告诉他们:如果无相反约定,那么孙丹以结婚前存款出资的那一部分股权属于他的个人财产,应归他所有;另20万元出资是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是夫妻双方各分一半。公司财产在公司存续期间是不能分割的,只能分割公司的股权和红利。两人均表示同意。殷律师按照这个比例帮助他们办理了公司股权变更的手续。

广告位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女方离婚将夫妻财产转给父母
    结婚仅一月闹离婚  女子讨要
    婚后仅半年丈夫玩失踪三年半
    离婚期间擅自转移房产 男方被
    离婚后为逃避补偿制造债务 恶
    女方索要彩礼致男方家贫 离婚
    女婿受岳父母欺负要离婚  夫
    “速调离婚”现象亟待引起重
    为了情人诉请离婚 法院判决糟
    女方隐藏共同财产上法庭 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