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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年官司讨不回工钱 民工状告株洲中级人民法院            【字体:
6年官司讨不回工钱 民工状告株洲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见文内    文章来源:华律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5

    一起简单的农民工讨薪案,在经历了6年漫长诉讼后,农民工们不仅没有拿到应得工钱,相反应保全的财产遭到非法变卖,开发商逍遥法外,而承担监督支付义务的第三人也在法院的默许下“金蝉脱壳”。迫于无奈,137名农民工推举“讨薪代表”将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告上了法庭。(新华社记者 龙弘涛 摄)

    讨薪农民工遭遇“执行马拉松”

    1999年,株洲市第九建筑工程公司与株洲市和平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合同,承建株洲市光明玻璃集团有限公司的1号、2号两幢住宅楼。137名农民工在九建公司项目经理高星光、谢水生的召集下,在工地上干了一年多。2000年12月,在两幢住宅楼绝大部分工程已完成,多次向和平公司讨要工程款未果的情况下,高星光、谢水生等人通过九建公司将和平公司与光明集团告上法庭。

    2001年3月20日,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九建公司诉和平公司、光明集团工程款纠纷一案。同年8月,因案件超过管理权限被移送至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2年11月,经株洲市中院调解三方达成协议,由和平公司在2003年底前分批给付九建公司质保金和工程款共225万元(含农民工工资86万元),由第三人光明集团承担监督和平公司的给付任务,从调解生效起售出的房款由光明公司直接支付给九建公司。

    有了法院的裁定,农民工们如同吃下一颗定心丸,殊不知一场噩梦刚刚开始。一晃几年过去了,农民工们不仅没领到应得工钱,最后竟变成“无薪可讨”。

    据记者调查,由于讨不到工钱,农民工中有的子女面临辍学,有的远走他乡。更惨的是近40位小包工头(或农民工班组长),为了付给农民工工钱,有的倾家荡产,有的夫妻反目、朋友成仇。2号楼项目经理谢水生,长期在外躲债,几次被讨债人打得鼻青脸肿。

    与此同时,“恶意逃避债务”的房地产开发商和平公司法人代表廖和平却长期逍遥法外。2003年底,株洲市中院决定对廖和平实施司法拘留,然而直到2005年,在农民工们的强烈要求下,廖和平才被正式予以司法拘留。廖被拘后所交付的10万元现金大多偿还了代理人垫付的法院诉讼、执行费用,农民工还是没有拿到一分钱。

    法院查封财产公然遭非法变卖

    为了追讨应得工钱,137名农民工推举谢水生、高星光和刘辉汉三人为“讨薪代表”,以九建公司的名义将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告上法庭。

    在2001年4月九建公司提请诉讼保全后,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随即对光明集团1号、2号住宅楼予以查封。到2003年6月,农民工们无奈向株洲市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时才发现,早已被法院查封的1号、2号住宅楼竟在区、市两级人民法院的眼皮底下被开发商廖和平以接近成本价非法变卖。2005年5月,株洲市中院以“九建公司没有提供和平公司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为由,中止了执行。

    面对“讨薪代表”的质询,株洲市中院承认2号楼确有24套住房是在法院查封后被非法变卖的。但对于这一明显失察,中院却大谈“客观原因”。株洲市中院执行局局长戴晓辉说,由于查封财产在建设过程中没有办理报建、规划、预售等相关手续,法院查封不动产除了下文书、张贴公告外没有别的监控办法。同时“九建公司也没有向法院报告廖和平的违法行为”,因此法院对非法变卖查封财产“并不知情”。

    此外,中院认为虽然查封后购房户与和平公司签订的协议无效,但购房户均表示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协议,“实属善意取得”,考虑到“稳定因素”,法院对保全财产不能进行执行拍卖。

    对于中院的解释,刘辉汉等表示强烈反对。他们认为法院的说法是在推卸责任,“保全财产”不能只是一句空话。“既然交纳了财产保全费用,法院就有责任监控。”同时,就在法院查封和执行过程中,株洲市中院和石峰区人民法院还先后两次将2号楼中的702、703两套住房分别裁定给两位案外人。刘辉汉认为,一方面以没办相关手续而推脱说“不知情”,同时又擅自将查封财产裁定给别人,这种自相矛盾的做法表明法院并非“不知情”,而是明知故犯。对于法院以购房户“善意取得”为由不予执行,刘辉汉等也提出反问,“如果无效合同尚且是善意取得,农民工的权益难道就不是善意取得吗?”

    农民工“讨薪代表”之一的高星光手指自己承建的1号住宅楼(12月27日摄)。一起简单的农民工讨薪案,在经历了6年漫长诉讼后,农民工们不仅没有拿到应得工钱,相反应保全的财产遭到非法变卖,开发商逍遥法外,而承担监督支付义务的第三人也在法院的默许下“金蝉脱壳”。迫于无奈,137名农民工推举“讨薪代表”将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告上了法庭。 新华社记者 龙弘涛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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