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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艺人李慧娴告“安必信”侵权            【字体:
香港艺人李慧娴告“安必信”侵权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



    资料照片:李慧娴


    中国法院网讯   12月26日,香港艺人李慧娴(艺名李若彤)在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就肖像权受到侵害提出诉讼,起诉北京安必信家庭购物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天津电视台和陕西电视台,要求三被告在《北京晚报》、《羊城晚报》和《新民晚报》正版显著位置处及两被告新闻栏目中公开赔礼道歉;共同赔偿损失人民币70万元;赔偿精神损失10万元及承担证据保全费2000元。

    原告香港著名影视演员李慧娴诉称,2006年3月,原告在上海发现北京安必信公司与天津电视台播放的“安必信魅影眼贴”的电视购物广告中使用了原告的肖像。原告称,自己已与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签订过合同,约定自2005年10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为该厂生产的丹姿化妆品形象代言人,期间不得为其他同类型产品拍摄广告。而本案的三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原告的肖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肖像,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精神压力。该广告播出后使原告受到误解,并降低了社会对原告的声誉评价。

    李慧娴在递交的证据材料中,有份公证书内容为“保全证据”,证明在2006年3月8日,由卢湾区公证处公证员会同代理律师,在李慧娴静安区的家中,现场监督对台标为“陕西”电视台和“TJTV”电视台正在播放的节目,进行现场摄像录制,并将该盘录像带由公证员封存于证物袋交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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