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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饭店老板家的难事(2006年11月28日)         ★★★ 【字体:
饭店老板家的难事(2006年11月28日)
作者:中央电视…    文章来源:中央电视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31

嘉兴的潘先生租用华庭街购物中心的一间房屋开了餐馆,当潘先生向华庭街购物中心提出续租的时候,对方却不同意,理由是开发商已经将房屋卖给了别人。潘先生认为开发商在没有通知他的情况下就把房子出售,侵犯了自己的优先购买权。

  浙江嘉兴的潘先生几年前开了一个饭馆,生意还过得去,这几年慢慢地开始有起色。潘先生的餐馆位于嘉兴市中心的华庭街购物广场内,每天潘先生都会到店里转转,可最近潘先生的餐馆却面临着被迫关门的危险。潘先生说,当初开餐馆的房子是跟华庭街购物中心租的,到2006年9月底合同就到期了,而就在前不久,当他向华庭街购物中心提出续租的时候,对方却不同意续租。

  这突如其来的变故让潘先生有些措手不及。潘先生说,为了开这个餐馆,他光花在装修上的钱就将近50万。如今如果华庭街购物中心不跟他续租,那对他而言,这几年来的心血就全都付之东流了。华庭街购物中心为什么不把房子续租给潘先生呢?记者前往华庭街购物中心了解情况。

  华庭街购物中心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华庭街购物广场是嘉兴市一家叫港澳华庭房产公司开发建设的,不同潘先生续租这是港澳华庭房产公司的意思。经过多方联系,记者电话采访了开发商,港澳华庭房产公司的律师。律师说,港澳华庭房产公司不把房子续租给潘先生,这是因为潘先生所租的房子已经卖给别人了,他们没有权利把房屋再续租给潘先生了。

  原来在2003年,港澳华庭房产公司已经把房子卖给了一位钟先生。钟先生说,在买房屋的时候他跟开发商港澳华庭房产公司还签了委托合同,委托房产公司代他出租房屋,合同期为3年,到2007年3月31日为止。然而对于开发商出售潘先生所租赁房屋的行为,潘先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潘先生说,他是在2003年6月份租的房子,而开发商卖房子是在2003年8月份,也就是他租完房子两个月之后,而且卖房子的时候开发商并没有通知他,按照合同规定,开发商这是违约了。然而作为开发商的港澳华庭房产公司,却认为自己并没有违约。港澳华庭房产公司认为,他们从2002年开始就在嘉兴市的众多媒体上刊登销售房子的广告,而潘先生也是在看了广告后才到他们那里租房子的,所以潘先生是知道这间房子是公开销售的。从这一点来看,潘先生当初并没有想购买这间房子的意思。

  对于开发商的说法,潘先生并不同意。潘先生说,刚开始的时候他是想买下这间房子的,可当时销售人员告诉他房子的一些手续还没办下来,建议他先租下来以后再买,于是他就先租了下来。谁知道几个月之后,开发商在没有通知他的情况下就把房子卖给了别人。那么作为开发商的港澳华庭房产公司,在卖这间房屋之前究竟有没有通知潘先生呢?

  对此,港澳华庭房产公司说,虽然没有直接告知潘先生,但是他可以从媒体或者广告促销等活动中得知房屋出售的消息。对于开发商说广告就是他们的一种告知方式的说法,潘先生认为开发商这是在狡辩。同时潘先生还认为,开发商港澳华庭房产公司在买卖他所租赁的房屋时没有事先通知,这不但违约而且还侵犯了他的合法权利,按照《合同法》规定,出租人出售出租房屋前,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

  潘先生要求取消开发商同钟先生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以同样的价格将房屋卖给他。然而对于潘先生的这个要求,房主钟先生却有不同的看法。钟先生说当初他买这套房子的手续都是合法的,并且目前房子的产权也是他的,现在要他把房子让出来给潘先生是没有道理的。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其实在华庭街同潘先生有着同样遭遇的还有其他人,宣先生就是其中的一位。宣先生说在2003年的时候,他在华庭街租了400多平方米的面积开了一家酒楼,可没想到开发商在没有通知他的情况下将这400多平方米卖给了11个人。宣先生说他现在面临的难题是要同这11个房东协商关于房租的问题,如果同其中一个房东没有协商好,那他只能被迫撤出华庭街了,原先投入的巨额装修资金也就全都泡汤了。

  据记者在当地了解,华庭街是嘉兴市区的一条老商业街,有上百年的历史,曾有“百年建国路,一里华庭街”的说法。然而记者看到有不少店面都关着门,开门经营的也有一些商户在门上贴出了转让的告示。华庭街的一些商户告诉记者,华庭街从2003年开业以来由于管理和经营不力,导致整条商业街缺乏人气,商户们的经营更是举步维艰。

  虽然华庭街现在的经营状况比商户们原先的期望有着不小的差距,不过不少商户还是很看好华庭街的未来,作为一条百年的老街,它处于嘉兴商业中心的位置,商业价值非常高。潘先生说,经过3年多的市场培育,来他餐馆就餐的消费群体已经慢慢形成了,目前他餐馆的经营状况已经有所改善,然而就在他辛勤耕耘了3年,快开花结果的时候,开发商却要收回房子,这让他实在是无法接受。

  主持人:王老师,在记者的采访过程中潘先生反复提到有一个优先购买权,在法律上优先购买权是一个什么概念?

  王涌:这里所说的优先购买权是指的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在房屋的租赁关系当中,当出租人想把自己所出租的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时,承租人可以以同等的条件优先于其他人来购买这个房屋。潘先生作为承租人,他应该有优先购买权。

  主持人:在这个案子当中,潘先生是一个合法的承租人,所以依据《合同法》的230条规定,他当然具有这样一种优先购买权。用广告的方法算不算告知?

  王涌:开发商所谓的告知不能构成有效的告知。理由主要有三点,第一从告知的时间来看,因为一个有效的告知让承租人能够行使优先购买权,他必须是在租赁关系期间,而且必须是在他出卖房屋之前一段合理的期限,而广告实际上是在潘先生和开发商在签订租赁协议之前他就告知了。另外,从告知的内容上看,除了有出卖房屋的意思,且还应当包含出卖房屋的具体条件和价格。再者,然通知是为了承租人可以有效的履行优先购买权,这个通知就应该是针对特定的人,这个特定人就是承租人,而广告一般来说是针对普通公众的。

  主持人:现在的既成事实是已经有人把这房子买了,这该怎么办?

  王涌:这个行为是无效的,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第118条都明确规定,在没有告知承租人而侵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情况下,将房屋卖给第三人,这种买卖行为是无效的,另外的那个买方是无辜的。他第一项损失是非常明确的,也就是他为这个房屋支付了50万的房款,这个房款应当由开发商退还给第三人。如果第三人明明知道开发商是在侵害他人的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出卖房屋的,依然购买该房屋,他因此而承担违法行为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他要承担一部分。如果他完全是蒙在鼓里,就是他没有过错,无过错则不用承担责任,这里的损失完全由开发商来承担。

  主持人:其实在我们记者采访的时候,潘先生也表达了他也希望和解,他也希望这个事情能够大家坐下来认真地谈,但是一旦不能和解的话,不排除潘先生会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最终的问题。我们也希望大家能够坐下来好好谈谈,都是生意人,和气生财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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