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网站首页 | 网站地图 | 今日说法 | 合同范本 | 工商档案 | 聘请顾问 | 文章中心 | 友情连接 | 最新案例999 | 收费标准 | |
|
|
| 您现在的位置: 内蒙古律师网 >> 文章中心 >> 热门案例 >> 正文 |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
|
||||
| 车撞狗属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28 | ||||
|
中国法院网讯 12月28日,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车撞狗案件,依法认定该案件属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依照《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原告丁汉文财产损失8000元。 2006年9月20日,被告甄文涛驾驶货车将原告丁汉文价值8000元的德国长毛牧羊犬轧死,该货车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后,原告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认为犬类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范围内负责赔偿的财产范围,保险公司对车辆在道路上造成的犬类损失不应赔偿。 沛县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机动车、非机动车(包括畜力车)、行人、乘车人、高速公路的通行作了规定,但没有对动物通行作出规定。然而,饲养的动物属于具体的人或单位进行饲养、管理,属于自然人或单位所有的财产,机动车与动物在道路上发生事故,责任方应当是机动车方和动物的饲养或管理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应当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赔偿,所以交通事故造成饲养的动物损害时,应当对饲养动物的所有人进行赔偿,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
||||
|
|
||||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最新热点 | 最新推荐 | 相关文章 | ||
| 宝马车撞墙后未保护现场 保险 司机驾车撞死宠物狗 狗主人将 保险公司称“被自家车撞不赔 四川雅安政法委副书记酒后驾 海南临高审计局副局长开车撞 派出所所长驾警车撞死女村民 嵩待高速特大交通事故:被撞 凶手在王府井劫车撞9人案赔偿 湖南刑警无证驾车撞死3人后在 |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