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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偷报复伤害保安无力赔偿 物业公司买单            【字体:
小偷报复伤害保安无力赔偿 物业公司买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28

    中国法院网讯   保安在值班巡逻中被小偷打伤。因向小偷追讨医疗费等经济赔偿不成,保安翁解明将其单位与推荐其就业的居委会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赔偿责任。12月22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上海爱仁物业公司赔偿原告翁解明医疗费6498.09元,并补偿原告5000元。

    2003年12月,原告翁解明经居委会推荐,到上海爱仁物业公司担任保安工作。2004年2月28日,小偷邱某、任某在盗窃时被原告的同事陈某、吴某抓获,后逃逸。当日傍晚,邱某、任某等人又至事发地寻找保安报复,发现正在值班巡逻的原告及吴某后,即采用棍棒击打、拳打脚踢等暴力手段殴打原告及吴某,致吴某死亡、原告头顶部皮下血肿。经上海市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鉴定,原告之伤属轻微伤。原告当时受伤后所产生的救护费、医疗费8341.30元全部由单位支付。

    同年3月,原告与物业公司、居委会达成协议,其中约定已发生的医疗费暂由物业公司垫付;后发生的医疗费暂由原告垫付,今后与上述费用由原告与物业公司双方一起向肇事者追讨。 

    7月6日,原告翁解明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法院判决被告人邱某、任某赔偿原告医疗费等2万元。但因邱、任无个人财产,故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因原告与单位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故于今年6月诉至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

    在法庭上,原告翁解明诉称,原告为单位工作而受伤,故单位应对自己追讨未果的医疗费等损失予以承担。居委会从事非法劳务输出,对自己受伤存有过错,故也应承担责任。现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1.6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原告受伤与自己无直接关系,被告单位不是直接加害人,单位已向原告履行了应尽义务,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居委会则辩称,原告到物业公司工作,是由居委会推荐的,但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是一种就业的见证行为,自己没有过错,也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告在履行职务时受到第三人侵害后,按当事人三方协议,原告选择向第三人索赔并保留要求单位赔偿医疗费,该选择符合法律规定。现原告向第三人索赔不成,要求单位赔偿,于法有据。但对于原告要求单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之诉请,因其单位不是直接侵害人,单位无过错,故对该诉请不予支持。考虑到原告受伤后,未及时申请工伤认定,给原告的工作和生活带来负面影响,故物业公司应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而居委会是两个当事人建立劳动关系的介绍人,其中介行为与原告受伤间无因果关系,原告要求其赔偿,缺乏法律依据,法院难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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