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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地图侵权 上海市测绘院获赔百万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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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测绘院经过几十年的工作积累,创制了1:2000上海数字化道路图。但在过去几年里,这一原创作品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被一些企业用来赚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实施侵权行为的上海城市通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单位向上海市测绘院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00万元。 测绘院为地图讨说法 上海城市通网络公司的前身是摩天网络公司。1999年9月,摩天公司与上海市测绘院就“数字化道路图”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约定测绘院以1:2000比例的数字化道路图,为摩天公司开发“上海城市通”网站项目及制作CD-ROM光盘提供技术服务。合同时间三年,测绘院每年提供一次最新资料,摩天公司共支付资料使用费33万元。合同明确约定,道路图的著作权、所有权属于测绘院,摩天公司不得采用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提供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 合同期满后,测绘院发现,自2002年9月起,城市通网络公司先后与联通上海分公司、上海汽车信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签订合同,根据需要分别为他们定制涉及上海的电子地图,包括城市框架电子地图、电子地图搜索引擎等,而运用在这些项目中的基础数据正是上海市测绘院提供的版本。同时,城市通网站还开通网络电子地图、手机电子地图等有偿服务,并与电信黄页、搜房网等多家网站建立了链接关系。 上海市测绘院将城市通网络公司和其他相关侵权公司告上了法庭。 被告难以自圆其说 城市通网络公司在法庭上辩称,其电子地图的原始数据是由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等单位提供的,公司经过实地调查修正这些数据,这才获得1:2000的数据图。为了佐证这一说法,他们还向法庭提供了与这些单位签署的相关合同。然而,上海市测绘院却拿到了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作出的《郑重声明》,表明其从未提供涉案地图。 曾经担任城市通网络公司部门总监的孙女士也向法庭证实,在他们为客户提供服务时,凡是涉及上海的项目都是使用上海市测绘院提供的资料,他们只是在上面加减信息点。公司员工王先生等也证实,“公司将基础地图打印出来,我们负责在这些地图上加门牌、酒店等信息”;客户“买我们的图以及软件,是因为我们的图便宜,无成本销售”。 为了更加直观地辨认原、被告地图的异同,法院将原、被告光盘中的全幅地图分区域喷打后进行比对,结果大同小异,特别是对江中码头、吴淞江弯道形状等细微要素的表达也是惊人一致。 “接触加相似”推定侵权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任何地图均具有科学性和客观性,但在运用符号系统和地图制图原则来表示同一地理现象时,会体现出不同测绘者不同的综合处理方式。电子地图作为著作权法所界定之地图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其著作权同样应当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 法院综合双方证据认定,城市通网络公司基于其前身摩天公司与测绘院之间的合同关系,得以接触过测绘院1:2000上海数字化道路图。城市通网络公司如果要否认这一来源,则应承担另有来源的举证责任,但其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可以推定,在城市通网络公司与联通上海分公司等所签合同中提及的电子地图,是以测绘院的数字化道路图为基础加工制作而成的。城市通网络公司的加工,仅仅是必要的格式转换、根据客户需求或实际地理状况的改变而增删信息等。先有接触,后又相似,城市通网络公司等被告的侵权事实成立。 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城市通网络公司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在《上海日报》《文汇报》及城市通网站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城市通网络公司与新世界数码科技(上海)公司连带赔偿测绘院90万元,上述两家公司与上海易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连带赔偿测绘院1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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