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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更抚养关系双方当事人当庭均称自己有精神病,婚生女儿当庭抽踌晕倒            【字体:
变更抚养关系双方当事人当庭均称自己有精神病,婚生女儿当庭抽踌晕倒
作者:张成林    文章来源:华律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28

       变更抚养关系双方当事人当庭均称自己有精神病,婚生女儿当庭抽踌晕倒,人民法官当庭调解被告同意支付女儿上高三、大学的全部费用        王女士由于女儿就读高二面临升学存在的经济压力,不得不忍着身体和心理的双重痛苦委托辽宁事达律师事务所张成林律师向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抚养关系,被抚养人李童由被告李先生抚养。 王女士身患多种疾病,最近前不久到七院检查被诊断出有抑郁症的病状,而王女士更心焦的是由她抚养的女儿已经十七岁多了,再过几个月就要满十八岁了,而且现在高二马上要上大学了,每年至少一万多元的学费怎么办。        向法院起诉全因一句话         原来王女士和李先生在2005年4月由沙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上对女儿李童的抚养上规定,李童由王女士抚养,李先生每月支付600元生活费,直至独立生活为止,调解离婚后,李先生曾向王女士打了一个条保证支付女儿李童读完大学的费用。在一次王女士与前夫在电话中谈话要女儿抚养费的过程中,李先生无意中说,女儿满十八周岁,法律规定他就没有抚养义务了,律师说了条没有法律效力。由于担心前夫以法律规定,拒绝支付抚养费,王女士为女儿考虑,特意咨询了律师,得到的答复,确时是如果女儿满十八周岁,又接受完高中教育,父母就没有抚养义务了。得到如此解答,王女士决定为了女儿能修完大学、学成走向社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王女士委托辽宁事达律师事务所张成林律师向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开庭时双方均称自己患有精神病,大人没犯病孩子先抽倒       11月17日,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王女士诉李先生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李先生也委托了两位女律师,李先生、王女士与女儿及辽宁事达律师务所的张成林律师均到庭。本案由沙区法院法官路法官独任审理。开庭后,原告陈述了诉讼请求和起诉的事实和理由后,被告的代理律师提出答辨,称被告李先生也患有严重的抑郁症,并着重说明是精神病的一种,不适合抚养女儿,被告李先生本人则当庭提出要求对王女士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王女士则不同意鉴定。案件的审理进入僵局,法庭征求了在旁听席上的王女士的女儿李童的意见,李童表达了愿意跟随李先生共同生活,法庭调查继续进行,由于原、被告发生语言冲突,庭审一度中止,此时没有人注意旁听席上的李童,突然,王女士发现李童扶在前排的椅背上,头不断地擅抖,上下抽动,王女士大叫一声,向旁听席扑去,喊着童童、童童,王女士的律师赶紧上前将童童抱起和李先生的朋友一起将童童抱到楼下,拦了一辆出租车,李先生从包中拿出一千元钱,让朋友和王女士一同去医院。庭审继续进行。         王女士的律师提出调解意见,案件最终得到解决        法庭辨论开始后,双方围绕着对方是否患有严重疾病及由谁来抚养李童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李先生提出他经常出差不可能经常在李童身边照顾她,所以不适合抚养孩子。法庭辨论开始的焦点在谁更有利于抚养孩子,渐渐转到变更抚的法律依据上。法庭在法庭辨论终结后,主审法官路标征求原告意见是否调解,原告表示同意,然后,原告提出由原告抚养可以,但被告要支付抚育费18万元,并说明是抚养孩子,一年一万元,被告当庭反到,被告这十八年没有抚养孩子吗,并表示不同意;在此情况下,原告律师指出原告这么要抚养费是不对的,但从被告给原告打条上看,被告应支付孩子上大学费用约五万元,被告李先生当庭表示同意,在路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李童仍由王女士抚养,李先分五年支付李童抚育费共计五万元。在当庭下达调解书后,得到李童的信息,李童已经苏醒,没有生命危险,只是血糖低一些。       事后,辽宁事达律师事务所张成林律师说,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是人的情感及理性和善良本性起的作用,本案王女士和李先生在李童年满十八岁并高中毕业后,均没有抚养义务。如果不能达成调解,人民法院是不能就抚养费做出判决的,只能就变更抚养关系审理并做出判决,王女士的最初愿望实现了,因为她实在舍不得童童,如果不是为了孩子上大学,她不会选择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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