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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首例“民政局替死亡流浪汉打官司”案原告提起上诉 | ||||
| 作者:见文内 文章来源:华律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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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全国关注的江苏“民政局替死亡流浪汉打官司”一案又起波澜,一审败诉后,原告高淳县民政局日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4年和2005年,高淳县发生两起车祸。经交警认定,死者均为外来无名流浪人员。由于无法确定具体身份,又无人认领尸体,事故后续处理工作无法进行。 2006年4月,在高淳县检察院的建议下,高淳县民政局以社会救助部门及流浪汉监护人的身份,将3名肇事司机和相关保险公司告上法院,并索赔30余万元。 今年12月18日,高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民政局不符合原告主体资格,驳回其维权诉求。 日前,高淳县民政局已向南京中级法院递交了上诉状。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为这两名死亡无名流浪汉维权到底。 新闻链接: 民政局为流浪汉维权引发争议 三起案件判决不同 “我们只希望通过努力,维护流浪汉作为公民应有的生命健康权,不希望成为什么国内第一案……”12月21日,刘亦兵如此向记者表示。 刘亦兵是湖北宜昌伍家岗区法院刑侦庭庭长。虽然不希望成为第一,但是他最近经办的一起案件确实成了全国第一例赔付到位的“流浪汉维权案”。 2006年11月3日,该院通过调解,使肇事司机和车主同意赔偿被撞死流浪汉死亡赔偿金62000元,并且当天赔付到位。 但在湖南临湘和江苏高淳,同样由民政局代流浪汉起诉的案件则遭遇了完全相反的结果:前者一审判决民政局胜诉,后者一审判决民政局没有主体资格,驳回起诉。 高淳县民政局替死亡流浪汉打官司案被驳回引争议 引起全国关注的江苏高淳县民政局替死亡流浪汉打官司一案,日前由高淳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于民政局不符合原告主体资格,其维权诉求被驳回,在社会上引发争议。 2004年和2005年,高淳县发生两起车祸。经交警认定,死者均为外来无名流浪人员。由于无法确定具体身份,又无人认领尸体,事故后续处理工作无法进行。 今年4月,在高淳县检察院的建议下,高淳县民政局以社会救助部门以及流浪汉监护人的身份,将3名肇事司机和相关保险公司告上法院,并索赔30余万元。4月19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据悉,一审判决后,高淳县民政局和检察院均感到比较遗憾,民政局表示将准备上诉。高淳县检察院的丁晓头认为,此案虽然法律上存在空白,但流浪汉作为受害者,其生命健康权同样应受到法律保护。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作为救助单位的民政部门应当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为死亡的流浪汉讨回公道。 流浪汉遇车祸死亡 民政局替死者索赔30万败诉 流浪汉死于车祸,救助站当原告胜诉 民政局替车祸身亡的流浪汉索赔30万 律师认为无诉讼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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