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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前购买房屋,婚后取得产权证也属夫妻共有          【字体:
婚前购买房屋,婚后取得产权证也属夫妻共有
作者:张成林    文章来源:华律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26

    婚前购买房屋,婚后取得产权证,这类房屋属一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最近这个问题被沙区的文女士遇到了,今年7月份,她向法院提起诉讼,丈夫婚前购买的房屋是否属于共同财产,让她和丈夫各说各的理,各不相让。2007年7月10日,沙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了文女士丈夫婚前个人购买的房屋,婚后取得房证,属夫妻共同财产。婚前购买房屋,婚后取得产权证,这类房屋属一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最近这个问题被沙区的文女士遇到了,今年7月份,她向法院提起诉讼,丈夫婚前购买的房屋是否属于共同财产,让她和丈夫各说各的理,各不相让。2007年7月10日,沙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了文女士丈夫婚前个人购买的房屋,婚后取得房证,属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购买房屋,婚后取得产权证也属夫妻共有,

      婚前购买房屋,婚后取得产权证,这类房屋属一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最近这个问题被沙区的文女士遇到了,今年7月份,她向法院提起诉讼,丈夫婚前购买的房屋是否属于共同财产,让她和丈夫各说各的理,各不相让。2007年7月10日,沙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了文女士丈夫婚前个人购买的房屋,婚后取得房证,属夫妻共同财产。这让文女士心理平伏了几许,但分割补偿款太少,只判3万,让她向二审法院提起了上诉,她丈夫因不服判决认定其婚前购买房屋为共同财产,也提起了上诉。       因子女教育产生纠纷,协议离婚不成       文女士与丈夫刘某在2002年相识,2003年5月27日结婚,2005年文女士生一女孩,由于双方在人生观及对孩子的教育上的分歧,使双人感情上产生隔阂,2006年伊始双方开始就离婚话题进行商讨,由于分歧较大,双方曾经发生争吵,刘某气急对文女士大打出手,文女士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委托辽宁事达律师事务所张成林律师向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离婚,婚生女由文女士抚养,由刘某支付抚养费,补偿共同财产分割款11000元。       开庭前获新证据,增加诉讼请求       就在开庭前一天,文女士和她的女朋友打电话给张成林律师,现双方居住的房屋为刘某个人婚前购买,但在婚后取得房证,文女士还跟着一起还了两年贷款呢,是否能算共同财产?张成林律师及时赶到房产交易中心进行调查取证,结果证实了文女士所说。在开庭前,张成林律师受文女士的委托将诉讼请求金额增加到66856元。     被告:房子是我婚前买的,是我个人财产,不同意分割       在诉讼过程中,刘某对离婚及子女抚养上没有异议,同意离婚,同意孩子由文女士抚养,自己支付每月生活费720元。但认为共同居住的房屋是自己婚前购买属于个人财产,不同意分割。庭审中文女士代理律师张成林律向法庭出示了房屋档案的复印件,房屋档案材料显示,2002年12月30日刘某与房屋开发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同日交纳的首付款,2003年12月3日该房取得房产证,购房分期付款贷款合同证明该房证现押于贷款银行,刘某对此没有异议,但坚持认为房屋应属于其本人个人财产。       法院判决认为:房屋取得房证在登记结婚后,属夫妻共有财产     2006年7月10日,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为:原告与被告双方关于离婚、子女抚养,部分共同财产分割(指家用电器做价后分割)和诉讼费用的承担(一人一半)已达成协议,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关于系争房屋是否属于共同财产问题,因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应以登记为准,虽然该房系被告婚前购买,但被告于婚姻存续期间才了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且原告以其公积金11000元实际偿还了按揭贷款,故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交纳的首付款50000元应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判决准予文某与刘某离婚,婚生女由文女士抚养,刘某每月支付720元抚育费,家电若干及系争房屋归刘某所有,该房产生债务由刘某负担,刘某补偿文女士人民币3万元。     判决后,在上诉期内,文女士和刘某均表示对判决不服,均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于前不久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判决驳回双方当事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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