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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局为流浪汉维权引发争议 三起案件判决不同 | ||||
| 作者:见文内 文章来源:华律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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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只希望通过努力,维护流浪汉作为公民应有的生命健康权,不希望成为什么国内第一案……”12月21日,刘亦兵如此向记者表示。 刘亦兵是湖北宜昌伍家岗区法院刑侦庭庭长。虽然不希望成为第一,但是他最近经办的一起案件确实成了全国第一例赔付到位的“流浪汉维权案”。 2006年11月3日,该院通过调解,使肇事司机和车主同意赔偿被撞死流浪汉死亡赔偿金62000元,并且当天赔付到位。 但在湖南临湘和江苏高淳,同样由民政局代流浪汉起诉的案件则遭遇了完全相反的结果:前者一审判决民政局胜诉,后者一审判决民政局没有主体资格,驳回起诉。 同样的事由,出现三种处理结果。在其背后,是法律上的空白地带。 不能撞了白撞 “办案中我们发现死者是一个流浪汉,没有直系亲属主张他的民事权利。” 11月13日,一篇名为《流浪者遇车祸死亡“无名氏”获赔6.2万》的稿件刊发在《检察日报》上,署名“通讯员”的孙延红正是此案的主要推动者。 孙延红是一名检察官,伍家岗区检察院民事刑侦检查科科长。在警方侦查结束后,她接手此案。 宜昌市公安局的一份起诉意见书显示了这起交通肇事案的经过:2006年6月6日晚,在宜昌市伍家岗区白沙路,司机卢明驾驶一辆货车由南向北高速行使时,在斑马线附近将一名男子当场撞死。 交警随后勘查现场认定,司机卢明系酒后驾车,负事故主要责任,并构成交通肇事罪。而死亡男子姓名与身份均不详,只能知道他已经在白沙路附近流浪4个月。 交警部门在当地地市级媒体上刊登了认尸启事,但一直无人认领,该男子遂被认定为无名流浪汉。 随后,警方把案件移交至孙延红所在的伍家岗区检察院。 “办案中我们发现死者是一个流浪汉,没有直系亲属主张他的民事权利,难道撞了白撞?”在处理该案的附带民事责任时,孙延红的发现让工作陷入困境,她把案情汇报给了分管副检察长王路。 此时,南京高淳发生的民政局替流浪汉维权案已经媒体广泛报道。王路注意到两个案子的相似性。该院随即召开了检察委员会商讨办法。 民政局的介入 “如果找不到流浪汉的亲属,民政局和救助站作为法定救助管理机构,应代其维权。”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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