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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田教育局长再审获刑3年 法院:先贪后捐可从轻 | ||||
| 作者:见文内 文章来源:华律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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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在担任教育局局长期间,收受他人贿赂,但是将其中的部分钱财用于扶贫帮困、社会赞助,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原湖南省新田县教育局局长文建茂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万元。二审法院在认定文建茂的捐赠款可以抵 扣受贿款、收受相关单位礼金属于人情往来的情况下,改判文建茂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去年12月14日,法制日报视点版《先贪后捐罪行该不该减轻》一文对此事进行报道后,社会反响强烈。近日,此案再审有了结果。 湖南省新田县教育局原局长文建茂受贿案再审有了结果:“受贿事实成立,受贿98800元,判处有期徒刑3年。”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作出再审判决。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文建茂受贿98800元,其中文收受李元广的3500元贿金,在司法机关查处前已交教育局机关财务室;文建茂通过谢德庄收受李井顺、李太顺的7500元贿金,因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法院未予认定。此外,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还认定文有自首情节;文在侦查阶段上交检察院10万元,法院认定其确有悔罪表现,故判决中减轻了处罚。 对于文建茂反复为自己辩解的“私贿公用”问题,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检察机关原指控的109300元受贿款中有31000元用于公务开支和捐赠属实,因该款处于文建茂个人控制后,其用于偿还单位债务和捐赠系个人行为,该款项的来源和性质并未公开,局财务室无收支记录,违反财务制度,不能冲减其受贿金额,但可作为从轻情节予以考虑。(记者 赵文明) 相关阅读: 教育局长先贪后捐案昨日三审 受贿金额起争议 湖南新田原教育局长先贪后捐案调查 检察院与法院看法不一 湖南新田原教育局长捐贪污款减刑后重新被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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