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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一中院撤销地铁撞人无责判决(图) | ||||
| 作者:见文内 文章来源:华律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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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吴华林在地铁站追车时意外滑下站台导致双腿截肢,因此他状告地铁总公司索赔150万元。但法院认为地铁公司已在事发站内设置了保障安全运营的各类安全标志。该起事故是因吴华林不慎造成的意外事故,吴华林一审二审均告败诉。 本报讯(记者孙思娅)吴华林在地铁站追车时意外滑下站台导致双腿截肢,因此他状告地铁总公司索赔150万元。先后被西城法院和市一中院驳回后,吴华林又提起了申诉,并被市一中院审判监督庭发起再审。昨天,市一中院裁定撤销了一、二审判决,将此案发回西城法院重审。 跌下站台双腿截肢 去年9月29日上午10时,安徽来京男子吴华林在地铁南礼士路站追车时,意外滑下站台,被撞后双腿截肢。地铁公司认为,根据事发后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调查结论,事故是一起“由于吴华林进站赶车速度快,不慎掉下站台的意外事故”,因而不肯赔款。在多次交涉未果后,吴华林将地铁总公司诉至西城法院,要求地铁总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费等共150万元。 一审二审均告败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地铁公司已在事发站内设置了保障安全运营的各类安全标志。该起事故是因吴华林不慎造成的意外事故,因此地铁公司没有过错。吴华林的诉讼请求被驳回,1.7万余元诉讼费也由他承担。宣判后,法院考虑到吴华林的实际情况,同意减缓交纳诉讼费。 减少了诉讼费压力的吴华林得以上诉到市一中院,但二审依旧败诉。 律师帮忙获再审机会 后来,吴华林的姐姐通过网络,找到了华律网特邀律师金占良,他看完一、二审的判决后,认为法院是以“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认定地铁公司主观上并不具有过错而判决不赔偿的,但实际上,地铁是高度危险作业,应该“适用无过错责任”。金占良说,由于法院适用错误的归责原则,导致了相反的判决结果,因此他决定帮助吴华林申诉。 市一中院审判监督庭的法官也赞同了金占良的意见,并于12月5日对案件进行了再审。 再审撤销一、二审判决 再审开庭时,金占良提出,虽然吴华林在事故中负有责任,但地铁属于高速运输工具,此案属于《民法通则》中规定的特殊侵权案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就是说即使地铁公司已经尽到安全管理职责,仍要赔偿。《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34条也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的,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能够证明伤亡人员故意或者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 此外金占良还提出地铁公司存在过失,因为他们只悬挂了“禁止跳下”的禁止性标志,却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悬挂“小心滑跌”的警示性标志,也没有使用发光材料。 对此,地铁方面反驳说,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高速公路的最低时速为60公里,而一线地铁平均时速是33.25公里,根本就不属于高速运输工具,所以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调解时,吴华林一方提出可将索赔额减少到100万元,但地铁公司认为赔偿数额过高无法接受,只能赔偿10万元以下,因此双方没有能够达成调解。 昨天,吴华林收到了法院的裁定书,他笑着给记者读出了上面的内容:“法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中院和西城法院判决,发回西城法院重审。 (编辑:华律网) 相关阅读: 北京地铁轧伤落台者案再审 无过错原则引争议 乘坐地铁时,安徽青年吴华林不慎滑下站台被地铁列车轧断左腿和右脚。吴华林起诉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要求赔偿150万元案一审、二审均败诉,后申请再审获准。昨天,市第一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据吴华林的代理律师介绍,2004年9月29日上午11时许,吴华林在南礼士路站乘坐地铁,脚底一滑掉下站台,此时正好地铁列车驶过。经抢救吴华林的左大腿和右脚被截肢,先后做过4次手术,至今还拖欠医院4万余元。吴华林向地铁公司提起诉讼一审、二审败诉后,认为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申请再审获准。 庭审中,地铁公司表示,为了保证地铁运营安全,公司在地铁站台候车区域标有黄色安全线,乘客须知中也有“在站台候车时,要站在黄色安全线以内”,且挂有“禁止跳下”等警示标志。市公安局公交总队的调查结论认定“这是一次由于吴华林进站赶车速度快,不慎掉入站台的意外事故”,因此事故过错在他自己。 地铁撞人第一案下周在京开庭 安徽来京的吴先生在赶车的忙乱中失足掉下地铁站台,被行驶中的地铁列车轧断了双腿。其一纸诉状将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诉至西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失共计150万元。西城法院将于下周开庭审理此案。据悉,此案是北京首例地铁“撞了不白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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