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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淳县民政局替死亡流浪汉打官司案被驳回引争议 | ||||
| 作者:见文内 文章来源:华律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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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全国关注的江苏高淳县民政局替死亡流浪汉打官司一案,日前由高淳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于民政局不符合原告主体资格,其维权诉求被驳回,在社会上引发争议。 2004年和2005年,高淳县发生两起车祸。经交警认定,死者均为外来无名流浪人员。由于无法确定具体身份,又无人认领尸体,事故后续处理工作无法进行。 今年4月,在高淳县检察院的建议下,高淳县民政局以社会救助部门以及流浪汉监护人的身份,将3名肇事司机和相关保险公司告上法院,并索赔30余万元。4月19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据悉,一审判决后,高淳县民政局和检察院均感到比较遗憾,民政局表示将准备上诉。高淳县检察院的丁晓头认为,此案虽然法律上存在空白,但流浪汉作为受害者,其生命健康权同样应受到法律保护。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作为救助单位的民政部门应当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为死亡的流浪汉讨回公道。 此案在法律界引发争议。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主任汪旭东认为,从法律上讲,此案反映的是对私权的保障不力,对民政局的做法应该支持,但法院也没错。问题在于法律制度的滞后,有关部门应该尽快完善对私权和公益权利的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 一些法学专家建议,应尽快完善制度,允许有关部门作为特殊的诉讼主体,为困难群体的救助提供法律支持。 相关阅读: 流浪汉遇车祸死亡 民政局替死者索赔30万败诉 在经过近8个月的漫长等待和反复多次的争论之后,昨天,江西省高淳县民政局为流浪汉维权案一审有了结果,法院驳回民政局的起诉。 2004年12月、2005年4月2日,高淳境内先后有两名流浪汉因车祸身亡,经刊登认尸启事无人认领后,依照规定进行了火化,骨灰由殡仪馆保管。2006年3月,高淳县民政局以肇事方、保险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两个无名流浪汉死亡赔偿金、丧葬费30余万元。4月19日,民政局起诉李某、出租公司、保险公司案首先在高淳法院开庭审理,近20家中央与地方媒体旁听了当日庭审。 【新闻链接】 流浪汉死于车祸,救助站当原告胜诉 2005年11月12日凌晨,武汉市东西湖国强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罗某驾车行至107国道湖南临湘境内时,将行走在道路中央的一名流浪男子撞倒致死。经交警部门认定,罗某对该事故负主要责任。在无法找到流浪汉亲属的情况下,临湘市救助管理站向临湘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司机所在单位和保险公司赔偿2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理由是:流浪乞讨人员的生命健康权应当受到尊重,肇事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救助站行使法律维权行为,并不违反法律有关禁止性规定,相反还符合法律、法规的立法本义与公平正义的社会价值取向;救助站行使的是司法救济权,而不是国家公权干预私权,其行为没有侵害被告的民事权利,所得赔偿款仅是代为保管,如权利人出现,其负有返还的义务。据此,法院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支公司赔偿10万元,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国强运输有限公司赔偿54656.77元。这两笔钱由救助站予以保管,如果5年内死者亲属仍然没有出现,将依法上缴国库>>>>阅读全文 民政局替车祸身亡的流浪汉索赔30万 律师认为无诉讼主体资格 高淳县民政局以“社会救助部门机关及流浪人员监护人的身份”,为两名在车祸中身亡的流浪人员打起了官司,并将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告上法院,提出30万元的民事赔偿。 该案将在明天正式开庭审理。据了解,这是国内首例为未知名死亡流浪人员权利起诉的官司。>>>>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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