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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持借据起诉经理 主体有误被判驳回            【字体:
手持借据起诉经理 主体有误被判驳回
作者:见文内    文章来源:网络自动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26

日前,延庆法院审结原告县水泥厂诉某公司经理张某借用合同纠纷案,水泥厂虽持有张某亲笔书写的借据,但法院以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被告张某在任某化工建材集团销售经理期间,向原告借用水泥100吨,合款2万余元。当时,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据,借据上有被告本人的签字,同时注明被告所属单位,但未加盖单位公章。此后,被告没有归还水泥。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水泥或给付水泥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担任某化工建材集团销售经理期间向原告借用水泥,该行为与其职责密切相连,应认定为履职行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关于“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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