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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过六旬的老王夫妇无人照料。为了“老有所养”,夫妻俩认了个干闺女,并将自己的房子过户给干闺女。但房子过户后,干闺女小欣并没有履行照顾老人的承诺。这让老王夫妇很后悔。可是,已经过了户的房子,还能要回来么?
7月31日,记者从市法院获悉:法院最终将房子判给了老人——因为法律规定:对于附义务的赠与,受赠人拒不履行义务的,赠与人可撤销赠与。
房子到手就违诺
2000年,已经60多岁的老王夫妇居住的房屋开始动迁,回迁安置于大东区的一处房子,房屋所有权人为老王。由于老王夫妇岁数大了又无人照顾,很想认个干闺女。
此时,老邻居小欣经常来老人家探望,深得老两口喜爱,一来二去就成了老两口的干闺女。去年5月,干闺女小欣搬进老王夫妇家居住,并答应照顾两位老人的日常生活起居,老两口喜在心头。一周后,在老王夫妇同意下,小欣以房屋转让的形式将这所房子的房屋所有权人由老王更名为她自己。可是,在之后的生活中,小欣对两位老人照顾并不好,还因生活琐事经常与两老发生矛盾。两老悔不该把房子赠与小欣,想要回房子。怎奈,小欣拒不同意房屋更名,老人只好将她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赠与。
附义务的赠与可依法撤销
法院认为,老王夫妇之所以将房屋所有人更名为小欣,并同意小欣共同居住,是因为他们认为小欣能照顾他们的生活起居,这是一种附义务的赠与行为。现在小欣不能对他们尽抚养照顾义务,并且与二老产生矛盾,对老人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影响,两位老人请求撤销赠与房子应予支持。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法院判决撤销老王夫妇将房子赠与给小欣的行为,房屋所有权归老王夫妇所有,小欣须在30日内搬离该房屋,将该房屋返还二老。
对此案,法官进一步解释说:双方房产过户,其法律性质为赠与,因此要求受赠方要履行一定的义务,故又属附义务的赠与。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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