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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毒蛇咬伤救治不力 伤者死亡医生担责            【字体:
毒蛇咬伤救治不力 伤者死亡医生担责
作者:见文内    文章来源:网络自动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26

   2005年9月1日晚7时40分许,原告刘某之父刘某某被蝮蛇咬伤后到乡村医生邓某某处就诊,邓为其进行了简单处理后建议刘去找民间蛇医治疗。民间蛇医胡某某为刘刺开蛇咬伤后封闭的伤口,挤出部分血,开了三副中药。次日,因病情没有好转,胡某某又介绍另一民间蛇医周某某为刘治疗,周给刘外敷草药后离开了刘家。邓、胡和周均未收取报酬。第三天上午,刘某某的伤情进一步恶化,原告刘某等人遂将刘某某送入县人民医院救治。治疗十余天后,刘某某因肾、呼吸功能衰竭死亡。
  一审法院遂依法各自的过错作出判决:被告邓某某、胡某某、周某某赔偿原告刘某等人各项损失的30%,由邓某某赔偿3681.90元、胡某某赔偿1.96余万元、周某某赔偿1227.30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宣判后,被告邓某某、胡某某、周某某向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刘某某被蛇咬伤后具备立即去医院治疗的条件,但刘及原告等人却在被蛇咬伤初期主动找三被告治疗,到第三天才去医院,已错过伤后两小时注射抗蛇毒血清的最佳时机,被上诉人应承担主要责任;乡村医生邓某某没有履行法定义务及时转诊,而是建议刘某某找民间蛇医治疗;民间蛇医胡某某、周某某的行为属非法行医,他们采取的治疗措施本身虽不直接导致刘某某的死亡,但对重型毒蛇咬伤的刘某某来说,该措施属治疗不力、不全面、不正规。故他们对延误治疗最佳时机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据此,2006年8月1日,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一审,由邓某某、胡某某、周某某赔偿刘某等人各项损失的30%共计人民币2.454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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