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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自修改转载广告 搜狐被判道歉赔偿            【字体:
擅自修改转载广告 搜狐被判道歉赔偿
作者:见文内    文章来源:网络自动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26


  原告火天培训学校诉称,自己为筹办司法考试培训班而请人撰写的文字性广告《如何选报司法考试冲刺班》一文(以下简称《如》文),在《法制日报》上登载后被搜狐网教育频道擅自修改并转载。搜狐网将改动后的《如》文用于与火天培训学校存在竞争关系的几所学校做宣传。原告认为被告已经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要求被告向自己道歉,并赔偿包括稿酬、广告设计费、公正费、律师调查取证费以及侵权所得在内的共计14万元。
  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辩称,《如》文首次在《法制日报》登载时并未配发不得转载、摘编的声明;搜狐网转载的《如》文并非来源于《法制日报》,而是搜狐公司所经营的搜狐网论坛,转载时没有注意到《如》文当时就已经被修改了,而且现在已经从搜狐网上删除了《如》文。
  法院经审理认定,搜狐网所登载的《如》文是基于火天培训学校支付4800元酬金请人创作完成并享有完整著作权的作品而修改的,并以此为与原告有同业竞争关系的其他几所培训学校做了宣传;由于被告提供的搜狐网论坛上的经修改《如》文打印件注明的发表日期为2005年8月26日,晚于火天培训学校公证保全的搜狐网登载的《如》文上载日期2005年7月26日,被告不能对自己提出的其所登载的《如》文系源自搜狐论坛做出合理的说明,法院不予采信。据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向火天培训学校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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