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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房屋赠与他人后反悔 法院判决准许撤销遗赠协议            【字体:
将房屋赠与他人后反悔 法院判决准许撤销遗赠协议
作者:见文内    文章来源:网络自动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26

     一位在美国拥有永久居留权的83岁老人,在回江苏省南京市探亲期间,将自己一处房产赠与他人,不久老人开始反悔,并于今年3月将受赠人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自己签下的遗赠协议。8月7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的诉讼请求获得支持。

  原告李老太16年前去美国随女儿共同生活,早已获得在美国的永久居留权。本案的两名被告则是一对年轻夫妻,女方是李老太的侄孙女。2005年7月,原告在南京探亲期间生病,得到两被告的照顾。同月21日,原告与两被告经协商,以原告为遗赠人,两被告为受赠人,签订了一份《遗赠协议》,将坐落在南京市马台街的一处建筑面积为126.2平方米的房屋赠与受赠人。

  今年3月7日,李老太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当时系病中头脑糊涂,被告预设陷阱,采取欺诈、哄骗手段诱使为由,请求法院撤销双方当初签订的《遗赠协议》。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遗赠协议》是当时经协商慎重签订的,表达了双方一致的共同愿望,符合法律规定。但该《遗赠协议》内容主要涉及遗赠扶养范围,该类合同包含很强的身份关系,应当允许合同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具有撤销权。

  本案中,原告在美国具有永久居留权,常年身处国外,两被告并不具备承担对原告生养死葬义务的客观条件;在原告还有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原告自由选择由谁来承担生养死葬的义务。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原告被告之间签订的《遗赠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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