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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5月14日,年仅19岁的朱达(化名)专程从大连到成都探望女友,入住成都市爱乐酒店15楼。当晚,朱达与女友争吵后,独自一人回到酒店,情绪十分低落。次日早上6时,朱达从房间对面的“安全出口”门进入楼道,沿台阶朝楼顶爬去。登至16楼与17楼之间时,朱达爬上一个离地面2米多高的推拉窗,踩踏窗外雨棚坠楼身亡。
事后,朱达父母认为,酒店存在的安全隐患是造成本案发生的根本原因。酒店“安全出口”门上所贴“机器重地,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入内”纸条,系案发后贴上去的。朱达之死,完全是由于酒店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所致。因此,酒店应承担全部责任,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等共计50余万元。
酒店则认为自己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事先对客房窗户及楼梯转角处墙面下方的窗户采取了安全防护措施,安装了防护栏。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酒店在朱达坠楼途经的平台处未设置任何禁止通行的警示标志牌或防护隔栏,客观上为朱达坠楼提供了必要条件。因此,酒店应对朱达的死亡后果承担20%的责任,赔偿6万余元。]
据此,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成都爱乐酒店向死者朱达(化名)的父母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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