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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业主拆除护栏 物业诉请被判驳回            【字体:
要求业主拆除护栏 物业诉请被判驳回
作者:见文内    文章来源:网络自动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26

近日,顺义法院后沙峪法庭合并审结了一起物业公司起诉业主要求拆除在窗外搭建护栏的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案件,驳回了原告北京利天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告北京利天物业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杨卫民、王玉珍、徐庆发三人签有物业管理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对顺义区天竺地区南竺园小区进行物业管理。2005年年底,三被告擅自施工,各自在其住宅窗外建成超出楼房外立面40厘米的护栏,影响了楼房的安全并对楼上及其他的住户的居住安全造成隐患。故起诉要求三被告拆除私自在住宅窗外搭建的护栏。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三被告辩称,三被告住宅都是在小区的二层,而一层是商户,安装护栏是为了保障三被告家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并且在与原告签订的物业合同中没有关于安装护栏规格的约定,原告的起诉没有法律依据。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三被告安装的护栏影响了楼房的安全。

  经过开庭审理以及现场勘验,承办人认为当事人应当基于约定或法律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原被告双方在签订的房屋委托管理合同中对于护栏的安装以及规格没有约定;原告主张三被告安装的护栏应紧贴其窗户外侧,不能超出窗外,对其主张的护栏规格未能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因此驳回了原告北京利天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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