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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地粮人”未按约播出 文化公司索赔53万            【字体:
“天地粮人”未按约播出 文化公司索赔53万
作者:见文内    文章来源:网络自动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26

     因电视剧《天地粮人》未按合同约定在CCTV-1黄金时间播出,武汉新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日前将北京卓达世纪影视广告有限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53.2万元。
    
    原告诉称,2005年4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电视剧VCD、DVD版权许可使用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20集电视连续剧《天地粮人》音像制品版权中的部分权利以人民币53.2万元的价格许可给原告独家使用。原告可以用VCD、DVD(DVD5、DVD9)的载体形式制作、出版、销售上述作品。合同双方对许可时间、许可方式、许可地域等问题均作出了详细约定。该合同还特别约定:被告应保证转让电视剧在2005年6月至11月间在中央电视台一频道黄金时间(19:45—22:00)播出。若该节目在央视非一频道黄金档播出,则须退还原告已支付版费的50%作为赔偿;若该节目没有在央视黄金档播出则应退还原告已支付的全部版权费作为赔偿。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被告却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出现了严重违约行为。在合同规定期限内,该剧没有在央视电视台任何频道中播出。 

    因被告在合同中承诺的中央台播出转让电视剧集一事未能实现,该电视剧在市场上未能取得预期的宣传效果,导致原告依授权制作的VCD、DVD光碟严重滞销,造成原告巨大的经济损失。由此可见,被告的违约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经济利益。本着友好协商原则,原告曾多次致函被告,要求其依约承担相应得违约责任,然而被告虽书面回函承认违约,但却一直未能提出公允的解决方案。故原告为了维护其自身利益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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