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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容师大赛停办 组织方被判退款            【字体:
美容师大赛停办 组织方被判退款
作者:见文内    文章来源:网络自动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26

近日,东城法院审结了原告美丽有约(北京)文化传播公司诉被告世华会(北京)文化交流中心合作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世华会中心退还原告美丽有约公司15万元,双方合同解除。
  
    2004年12月28日,原被告签订合作合同,约定原被告共同发起“中国首届美容师大赛”;被告向主管部门申请给予批复后,由被告向中央电视台有关部门申请给予宣传方面的指导与支持,具体协调由原告执行,协调全国工商联及行业管理部门共同参与,给予指导与支持;原告根据批复的文件,向中央台有关部门联系,确认支持“大赛”的书面意见,协调国内有关新闻单位给予支持,制定“大赛”项目实施方案,向被告主管部门上交管理费20万元。

  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管理费15万元。2004年12月29日,世界华人联合会(总会)向原告作出“关于同意举办‘中国首届美容师大赛’的批复”。2005年1月10日,原告向世界华人联合会发出“关于终止‘大赛’合作的说明”:由于广电总局通知2005年与涉外组织合作的限制,中央台不许可此次大赛有涉外组织参与,否则不予转播,故终止与世界华人联合会合作。“大赛”至今没有举办。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作合同并要求被告退款。

  法院认为,在合作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向被告发函表示,由于中央台不予转播“中国首届美容师大赛”,故终止合作合同的履行。虽然被告不同意解除合作合同,但原告已明确作出不履行合作合同的意思表示,双方已没有合作的基础,合作合同也无履行的必要。既然合作合同已经解除,被告也没有理由占有原告支付的管理费,应当将管理费退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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