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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按协议安排游玩居住 游客赔偿要求获支持            【字体:
未按协议安排游玩居住 游客赔偿要求获支持
作者:见文内    文章来源:网络自动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26

日前,门头沟法院审结一起旅游公司未按协议安排游玩居住,游客要求赔偿的民事案件,判决旅游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400元。
  
    原告齐某与亢某系夫妻。2005年3月22日,齐某与某旅游公司签订国内旅游合同。约定齐某、亢某参加旅游公司组团到昆明旅游,双飞6日,旅游费每人2350元;旅游公司特别赠送昆明四星级宾馆住一晚及到民族村、大观楼两个景点游玩。合同签订后,齐某、亢某随旅游公司组团到昆明旅游。在旅游过程中,旅游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为齐某、亢某安排在昆明四星级宾馆住宿一晚及到民族村、大观楼两个景点游玩。为此,双方产生争议。

  2005年4月5日,齐某、亢某到市旅行社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某旅游公司的违约行为,市旅行社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所于5月18日作出调解书:旅游公司退给齐某、亢某民族村门票费70元、大观楼门票费10元、所住三星级宾馆与四星级宾馆的差价40元,综合赔偿交通费、通信费40元,合计每人退还160元。齐某、亢某不同意调解意见,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按合同约定安排我们到民族村及大观楼二个景点旅游,并入住四星级酒店一晚,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被告负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为原告安排在昆明四星级宾馆住宿一晚及到民族村、大观楼两个景点游玩,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从本案实际出发,被告不宜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故应采取补救措施,赔偿因未履行合同义务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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