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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得款项无据 法院判决返还            【字体:
取得款项无据 法院判决返还
作者:见文内    文章来源:网络自动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26


  近日,顺义法院审结了原告马某与被告冯某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判决被告冯某返还原告马某3.5万元。
  2000年9月19日,被告冯某在某邮政所办理了一个活期存折。2004年8月30日,被告到该所存一张票面金额为5万元的转账支票。9月2日,因原告的工作失误将该支票存入被告开设的上述存折内。9月8日,邮政所发现该转账支票系空头,将该转账支票退回。9月14日,原告为补平账面,用自己的5万元将储蓄存款补平。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5万元未果。2005年8月17日,被告给付原告1.5万元,并为原告出具证明,上书“今冯某交来欠款人民币1.5万元,尚欠3.5万元未还,特此证明。另约定2005年8月底前再计划还款2.1万元。付款人冯某,收款人马某”。该邮政所所属的邮政局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了马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取得的5万元,没有法律依据,系不当得利。在冯某偿还马某1.5万元,并给马某书写字条,说明冯某已经将马某作为相对债权人对待,且邮政局已经出证将对冯某的民事权利转归马某所有。基于债权已经转让,马某现有权要求冯某返还其不当取得的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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