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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依照新《公司法》请求解散公司            【字体:
股东依照新《公司法》请求解散公司
作者:见文内    文章来源:网络自动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26

日前,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受理一起其他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原告中铁联合物流公司系中铁汉凯能源贸易(北京)公司的股东,其依照新《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起诉另外三名股东,请求法院判令解散中铁汉凯公司并依法定程序清算公司财产。
  
    原告诉称,2005年年初,原告与上海汉凯投资公司、上海国平房地产公司、上海海江投资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了中铁汉凯公司,该公司注册资金人民币500万元,其中:原告出资165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3%;被告上海汉凯公司出资115万元,占23%;被告国平公司和海江公司分别出资110万元,分别占22%。中铁汉凯公司成立后,没有依照公司设立的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没有按期召开股东会议,没有公司管理情况通报制度。由于公司的营业执照、行政印章、财务印章、法人名章等均控制在三被告手中,原告无法行使股东的基本权力,也无法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原告认为,公司的存续,不但无法实现公司设立的目的,且严重损害了原告作为股东的合法权益,遂依据新《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故请求法院判决解散中铁汉凯公司并依法定程序清算公司财产。

  现在,此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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