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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激辩未果法庭将择日宣判
●业内权威法律专家:这是一起典型的“商业合同纠纷案”。上证信息的起诉是一种依法维权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规范信息的使用。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下称上证信息)起诉新华富时指数有限公司(下称新华富时)违约许可他人开发中国A50股指期货一案,昨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一审开庭。围绕着“新华富时是否违约”这一焦点,原、被告双方陈述了各自的观点,并进行了激烈的辩论。经过三个小时的法庭调查和辩论后,法庭宣布休庭后择日另行宣判。
据新华富时方面表示,除了可能终止合同的诉求外,上证信息还要求一定的经济补偿。但其没有透露具体数额。
针对此案,业内权威法律专家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商业合同纠纷案”。根据双方合同第五条的规定,新华富时用编制的指数开发或许可他人开发衍生产品都属于违约。所以说,从整个合同角度来讲,上证信息此次的起诉是一次正当维权,即依据合同约定来维权。对此,上证信息有关人士向记者表示“不发表任何评论”。
对于上证信息的违约诉由,新华富时股东之一的富时集团亚太区总经理、新华富时董事Paul Hoff和新华富时中国区总经理朱闪在庭审后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们并没有违反合约第五款。我们并没有将证券信息也就是股票价格授权给新加坡交易所去开发衍生产品,而是将新华富时编制的股票价格指数授权给新加坡交易所去开发衍生产品。”
在回答如果败诉,新华富时将如何继续编制指数的问题时,Paul Hoff说:“我们认为,股票价格行情是一种公共信息,而交易所是有义务给每个想获得这个信息的机构提供平等和开放的获取手段。 我们还有其他的合同安排,仍能获得及时的信息来编制指数。”但他拒绝透露其他信息提供商的名称。
对于新华富时方面的上述表述,业内权威法律专家表示,从目前的情况看,原、被告许可合同将于2006年10月到期。如得不到续签,之后新华富时A50指数的信息来源及其编制行为的合法基础将完全丧失,“中国A50股指期货”金融衍生产品持续上市的基础将不复存在,该产品的投资者将面临系统性风险。
该法律专家还强调,如何合法合规使用信息,是一个不容忽视的法律问题。事实上,我国已经在《证券法》修订过程中考虑到信息必须规范运作、依法运行才能得到保障。《证券法》第113条第2款写明,“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与此同时,经过证监会批准的《上证所交易规则》也规定,“本所市场产生的交易信息归本所所有。未经本所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使用和传播。经本所许可使用交易信息的机构和个人,未经本所同意,不得将本所交易信息提供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或予以传播。”
“所以,就此案而言,依据法律也好,依据交易所本身规则也好,以及依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也好,上证信息的起诉都是一种依法维权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规范信息的使用。”该法律专家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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