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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家住徐汇区的秦小姐将上海市电力公司闵行供电分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多收的4元电费差价。
提前30天执行调价?
8月10日,秦小姐收到8月份的电费账单,却意外地发现电费单价已经从原来的0.61元上涨为0.6170元。随后,她打电话到电力公司询问,才知道自今年6月30日起,上海市居民用电每度涨了七厘钱。她仔细核查过账单后,发现从6月1日-6月30日,她家的电费是按照调价后的价格收费的。她觉得,此举意味着电力公司提前30天按调价后的价格向她收取电费。
“从来没有人告诉我电价要作调整,电力部门也没通知我电价调整的依据、起始时间及其他相关事项。”秦小姐接受记者采访时甚为不满地反问:“何况电价月底调整,凭什么在这之前的用电量也按涨价后结算?”
秦小姐认为闵行供电分公司的行为属于“乱收费”,并且侵犯了她作为一名消费者应有的知情权,于是将闵行供电分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归还多收的电费人民币4元。
拒绝电力公司的和解诉求
秦小姐起诉后,闵行供电分公司“非常重视”。据了解,该公司已数次派人前去和秦小姐进行沟通,同意退还多收的电费。但秦小姐拒绝了闵行供电分公司的好意,不愿意和解,除非闵行分局把多收的其他客户的费用也退还。
上海电力公司市南公司有关工作人员接受采访时解释说,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的《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以6月30日(含当天)以后抄表的电度表见数为依据,上海市居民电价从每千瓦时0.61元调整到0.617元,每千瓦时提价0.7分钱。也就是说,涨价是以“电表6月30日的抄见数为标准”,不是“6月30日以后用的电才涨价”。另外,涨价之前,公司已通过传媒等方式,向市民作了广泛宣传。
看来,电价的争议首先出在“抄”上面。闵行供电分公司多收的电费在于其抄表日期在6月30日以后。对此,秦小姐表达了不满,质疑说:“为什么不在此前抄表?”她认为,闵行供电分公司有故意在此以后抄表的嫌疑,以多收电费。而闵行供电公司的解释则是,人手不足。
在秦小姐看来,这种解释太牵强。她举例说,现在上海许多地区都每月一抄,为什么闵行供电公司公司要两月一抄?人手紧张是一种借口。秦小姐认为电力公司事实上完全可以事先做好准备,拿出更为完善的方法和措施来应对。
秦小姐表示,多收4块多钱是小事,她要控告电力公司,拒绝和解的目的就是要让这些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认识到要从内心里真正地为广大的普通大众服务。
电力公司违反《合同法》?
“电力公司多收费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原告的代理律师、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的吴冬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国家发改委的通知规定的“电价调整自6月3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的表述是不明确的,电力公司不能以这个作为对电价调整前用电按涨价后的价格结算的依据。因为《合同法》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应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算。也就是说,按照该条的规定,在电价调整以前消费者用的电,仍然按照0.6100元/千瓦时的标准收费,只有调价后用的电才可以按照0.6170元收费。交付和结算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吴冬认为,闵行供电分公司这种做法,是片面理解和执行国家发改委文件精神的行为。他举例说,同样在上海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漕河泾开发区也同样是执行这个文件,但是他们的做法和闵行供电局不同,只对7月1日以后的用电进行调价,6月30日以前的用电执行的是老价格标准。吴表示,国家发改委把调价的时间定在6月30日,就是考虑到了这个时间点既是月底,又是半年的结束,结算起来较为方便。
吴冬表示,闵行供电分公司还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原告秦小姐只是通过核对缴费后的账单后,才发现自已被多收费的。其实电力公司完全可以把有关信息打印到电费的账单上,使消费者能及时准确了解到有关信息。
吴冬表示,有关部门对相关信息的公布,不能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图行事,自说自话,而要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以合法有效的方式,并根据中国消费者的交易习惯,确保消费者能及时获得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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