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网站地图 | 今日说法 | 合同范本 | 工商档案 | 聘请顾问 | 文章中心 | 友情连接 | 最新案例999 | 收费标准 | 

专题栏目:民商总论 房地产专题 常用数据  知识产权  民事案例 公司证券 婚姻继承 交通事故 劳动医疗 律师实务 法律英语 网络与法 以案说法 综合栏目 法律法规 物权法 今日说法 法官专题

合同范本:|买卖|借款|租赁||承揽|建筑|知识|招投标|运输|技术|证券|赠与|经营|劳动|企业|保险|委托|涉外|其它|文书|

  您现在的位置: 内蒙古律师网 >> 文章中心 >> 热门案例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买卖不成中介费还要付吗?            【字体:
买卖不成中介费还要付吗?
作者:见文内    文章来源:网络自动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26

    经房产中介商介绍,与卖家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吕小姐,因适逢房产市场政策变化要征收20%个人所得税,考虑再三与卖家终止了房屋买卖,被卖家“拗掉”定金3万元,可又被房产中介商告上法院要求支付居间服务费8000元。房屋买卖不成这笔曾约定的居间服务费还需要支付吗?
       
    日前,上海静安法院一审判决吕小姐仍须支付中介商居间服务费8000元。
       
    2005年7月初,吕小姐经上海房屋交换公司居间,与房产中介商及欲出售上海市延平路某号房屋的卖家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除约定房屋买卖价款、付款方式等外,还约定买卖双方各支付中介服务费8000元。中介商还承诺代收代付各类税费及款项等,合同签署后视作中介商已为买卖双方提供了居间服务。
       
    两天后,吕小姐又与卖家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当天,吕小姐还向卖家支付定金3万元。同月下旬,吕小姐向中介商出具情况说明,称由于将来会出现的20%个人所得税问题,又与房屋卖家产生了争议,决定不再继续购买该房屋了。
       
    据此,中介商未再办理相关房地产交易过户手续。2005年12月下旬,吕小姐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上述三方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为无效,要求卖家返还定金3万元,而房产中介商承担还款连带责任,该诉请未获法院支持认可。
       
    案件判决后,上海房屋交换公司为追索8000元中介服务费,又起诉到法院声称按照双方签订的二手房居间合同,吕小姐应支付居间服务费8000元。
       
    法庭上,感到非常委屈的吕小姐辩称,自己与卖家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已解除,所付出去的定金3万元已“打了水漂”,对此就不应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房产中介商要求自己支付居间服务费,加重了本人的负担,对自己是不公平的。
       
    法院认为,在居间合同中,除非双方有特别约定,一旦居间方介绍买卖双方签订了合同后,居间方就完成了居间服务,履行了居间合同的义务,委托方应按约定支付相应的居间服务费,居间服务费的支付不以买卖合同是否实际履行为前提。房产中介商促成了吕小姐与卖家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就完成了居间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
    吕小姐以已经向房屋出售方支付了3万元定金,承担了相应的违约责任为由,认为再向房产中介商支付居间服务费显失公平。
       
    然而没收定金的违约责任是基于吕小姐与卖家之间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的约定,而二手房买卖合同与房产中介商与吕小姐之间的居间合同系各自独立的两个合同,吕小姐与房产中介商在居间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因吕小姐已履行了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被拗掉定金3万元)而免除,遂判决吕小姐仍须支付居间服务费8000元。
 


广告位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医生为重伤民工垫钱住院 追债
    确立婚姻成立与不成立之诉的
    重庆:买农村集资房无法过户 
    《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如何规避高端物业买卖陷阱?
    浅论商品房买卖纠纷
    丈夫卖房妻子反悔 法院判决房
    画家村房屋买卖终审仍认定无
    侵权事实不成立 《潜伏》指控
    侵权事实不成立 《王满子》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