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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一案 学一招            【字体:
看一案 学一招
作者:见文内    文章来源:网络自动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26


  时报讯

  “房子是我的,户主是别人。”根据现行户籍登记的法律规定,买二手房后前户主不迁走户籍,新买主想入户,就会遇到这种尴尬。佛山一买了二手房的市民就因叫苦不迭。如何避免这样的麻烦?有律师支招: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与房主约定“房屋户籍清理”条款,规定原房主有义务在转让房屋前将户口迁出房址,是可行之道。

  二手房主遭遇入户难

  李霞(化名)女士一家早先从湖北来到广东工作,打拼几年,一家人在佛山市南海区黄岐的某花园买下一套二手房。去年年初,该房原房主何某(化姓)与李女士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去年3月,李女士顺利拿到了房产证。然后,一家人就想到了迁移户口的问题。

  经黄岐街派出所核查,该房已有入户登记,户主是何某的前妻赵某(化姓),成员系何某的儿子。尽管这对母子早已搬走,但他们的户籍仍保留在此房地址上,且不愿迁出。派出所根据“一套商品房只允许一户入户”的规定,告知李女士一家户籍目前不能迁入。

  去年5月24日,李女士向该派出所提出申请,请求作为户籍登记管理机关的该所强行将赵某母子的户籍从该房屋迁出。派出所口头答复李女士,表示依照《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李女士既不是赵某母子本人,也不是该户户主,无权提出该要求。

  事主两告派出所均败诉

  李女士认为有行政权力让赵某母子迁走户口的只能是公安机关,而且赵某在户籍登记事项需变更的时候不去申请变更登记,此举本身就是违法的,可公安机关却没有对他们做出通知和处罚等有效措施。为此,李女士深感派出所没有履行法定职责,便将该所诉至法院,要求将赵某母子的户籍强制迁出。

  南海法院一审认为,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10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因此,李女士请求派出所将赵某母子的户籍从涉诉房屋里迁出,不符合法律规定,李女士由此一审败诉。李女士不服,提出上诉,佛山中院二审支持了一审法院的观点,驳回了她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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