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网站地图 | 今日说法 | 合同范本 | 工商档案 | 聘请顾问 | 文章中心 | 友情连接 | 最新案例999 | 收费标准 | 

专题栏目:民商总论 房地产专题 常用数据  知识产权  民事案例 公司证券 婚姻继承 交通事故 劳动医疗 律师实务 法律英语 网络与法 以案说法 综合栏目 法律法规 物权法 今日说法 法官专题

合同范本:|买卖|借款|租赁||承揽|建筑|知识|招投标|运输|技术|证券|赠与|经营|劳动|企业|保险|委托|涉外|其它|文书|

  您现在的位置: 内蒙古律师网 >> 文章中心 >> 热门案例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定做合同纠纷 收货接受表面瑕疵 付款不能以此抗辩            【字体:
定做合同纠纷 收货接受表面瑕疵 付款不能以此抗辩
作者:见文内    文章来源:网络自动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26

P>  日前,顺义法院审结一起定做合同纠纷案件,判决同行公司给付防火门窗厂报酬5.7万元。
  2004年1月初,同行公司承接了一项安装门的工程,由于活多时间紧,同行公司把一部分做门的工作交给了防火门窗厂。双方签订了两份合同,约定防火门窗厂给同行公司加工实木门,总计价值6.7万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预付总金额的30%,货到第二天付总金额的95%,余5%的质保金一年内付清,并约定了交货日期和验收标准。同行公司给付了预付款2万元。防火门窗厂加工完毕后,应同行公司的要求,在双方约定的送货时间,将门送至指定工地,同行公司对门进行了接收。该门于一周内被油漆并被安装投入使用,同行公司欠货款5.7万元一直未付。故防火门窗厂起诉,要求同行公司付款。

  诉讼中,同行公司提出防火门窗厂在交付门时存在插接缝处不平、边框有掉角现象,有的门正面有大疤结、颜色深浅相差过大等质量问题。防火门窗厂否认,认为当时同行公司把门收下已经使用,现在再提质量问题不妥。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定做合同,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思,双方应当按约履行。合同中双方没有明确约定检验期间,同行公司应在发现质量问题的合理期间内向防火门窗厂提出。同行公司表示在防火门窗厂交付定做物时,即发现了定做物的表面瑕疵,但其没有证据表明及时向防火门窗厂提出,且接收定做物并在短时间内进行表面油漆并安装使用,应视为防火门窗厂交付的定做物质量符合约定。

广告位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合同终止物业公司拒交权 业委
    解除合同保费被扣而起诉 投保
    重庆:买农村集资房无法过户 
    同住人不知情公房被卖出 法院
    只因未依法解除合同 挂靠车主
    《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女儿未授权母亲代购二手房 购
    车辆未年检不影响合同效力 承
    《将门风云》起风波  投资合
    签订合同不履行 构成违约应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