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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做合同纠纷 收货接受表面瑕疵 付款不能以此抗辩 | ||||
| 作者:见文内 文章来源:网络自动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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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日前,顺义法院审结一起定做合同纠纷案件,判决同行公司给付防火门窗厂报酬5.7万元。 诉讼中,同行公司提出防火门窗厂在交付门时存在插接缝处不平、边框有掉角现象,有的门正面有大疤结、颜色深浅相差过大等质量问题。防火门窗厂否认,认为当时同行公司把门收下已经使用,现在再提质量问题不妥。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定做合同,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思,双方应当按约履行。合同中双方没有明确约定检验期间,同行公司应在发现质量问题的合理期间内向防火门窗厂提出。同行公司表示在防火门窗厂交付定做物时,即发现了定做物的表面瑕疵,但其没有证据表明及时向防火门窗厂提出,且接收定做物并在短时间内进行表面油漆并安装使用,应视为防火门窗厂交付的定做物质量符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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