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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为过期车票状告北京铁路局要求返款 | ||||
| 作者:见文内 文章来源:网络自动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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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凤滨认为,根据《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北京至吉林的车票有效期应当为4日,车票上注明的“3日内到有效”与该规定相抵触,被告应当为原告办理改签手续,不应认定车票作废;由于原告未乘坐第一次购票的火车,列车开出后被告在未返还原告价款的情况下再次将该座位卖出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原告;车票上注明的“限乘当日当次车”与“本票3日内到有效”相互矛盾。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买火车票的价款26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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