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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人争执扎伤劝阻人 法院判决伤人者赔偿            【字体:
与人争执扎伤劝阻人 法院判决伤人者赔偿
作者:见文内    文章来源:网络自动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26


  2005年8月10日,原告刘某、被告宋某都搭乘他人汽车外出办事。在下车时,被告宋某拒绝向车主支付车费并与车主发生争执,同时下车的刘某上前劝阻,被告宋某用刀将刘某胸部扎伤,造成刘某血气胸,属于轻伤。事后,刘某住院治疗18天,花医疗费7000余元。此事经公安机关调解未果,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宋某赔偿各种经济损失1.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宋某乘车拒付车款,既是不道德的行为,也是违法行为,宋某在原告刘某对其劝告时,持刀将刘某扎伤,宋某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行为产生的损害后果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经法院依法调解,宋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最终,在延庆县人民法院调解下,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告宋某赔偿原告刘某各项经济损失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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