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网站地图 | 今日说法 | 合同范本 | 工商档案 | 聘请顾问 | 文章中心 | 友情连接 | 最新案例999 | 收费标准 | 

专题栏目:民商总论 房地产专题 常用数据  知识产权  民事案例 公司证券 婚姻继承 交通事故 劳动医疗 律师实务 法律英语 网络与法 以案说法 综合栏目 法律法规 物权法 今日说法 法官专题

合同范本:|买卖|借款|租赁||承揽|建筑|知识|招投标|运输|技术|证券|赠与|经营|劳动|企业|保险|委托|涉外|其它|文书|

  您现在的位置: 内蒙古律师网 >> 文章中心 >> 热门案例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维护道路引燃果园 法院判公路局赔偿            【字体:
维护道路引燃果园 法院判公路局赔偿
作者:见文内    文章来源:网络自动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26


  家住延庆县张山英镇某村的张先生承包了村委会的一片果园,该果园位于110国道旁边。4月10日下午,张先生发现自己承包的果园发生了火灾,部分果树被烧毁。后张先生发现该国道的护路工人在维护道路时,将清理的柴草堆积在果树地旁,助燃了火势,造成果树被烧毁。
  张先生在与公路主管部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诉至延庆法院,称果树被烧毁是因被告的工作人员堆放柴草助燃所致,要求被告公路局赔偿财产损失8000元。
  被告称,着火原因不是由其工作人员引起,原告的损失与被告工作人员的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不同意赔偿。
  法院认为,原告张先生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着火原因系被告工作人员引起,故原告要求公路局承担全部财产损失没有法律依据。但被告工作人员在道路维护过程中,未妥善处理柴草,而将柴草堆放在张先生的地边,客观上助燃了火势,扩大了张先生的财产损失,故公路局就扩大的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经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张先生与被告公路局自愿达成上述赔偿协议。 
 

广告位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井盖不翼而飞致路人陷入 产权
    被媒体称为商标虫 月球村CEO
    办理涉台离婚  维护妇女权益
    谈铁路监护道口安全保障义务
    释明权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侵
    专家称通过物权法有利于维护
    中国电影家协会法庭维护名誉
    谁来为律师讨回公道___谈律师
    条件渐熟 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
    世界旅游小姐维护肖像权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