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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部教材侵权 昆明师专赔偿            【字体:
内部教材侵权 昆明师专赔偿
作者:见文内    文章来源:网络自动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26


  2002年9月11日,原告广西美术出版社与美国多佛出版社签订了Joseph Sheppard《DRAWING THE LIVING FIGURE(动态人体解剖)》一书的版权转让合同,双方就转让中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2002年10月,原告第一版第一次印刷出版了《J.夏帕德动态人体解剖》一书,后又多次印刷。
  被告昆明师专是国家批准的师范教育高等院校。2003年8月,昆明师专印制了由被告黄德基主编的《简笔画技能拓展训练》一书,其中24幅图例来源于原告广西美术出版社1990年4月第一版,1991年4月第2次印刷的《动态人体解剖》,该书标明作者为德国的约.谢培德。该24幅图例与原告2002年10月后出版的《J.夏帕德动态人体解剖》一书中的相关图例相同。《简笔画技能拓展训练》一书以每本18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昆明师专的学生,并作为教材在课堂中使用。
  2005年12月1日,云南省新闻出版局以发行非法出版物对被告昆明师专进行了行政处罚,没收了《简笔画技能拓展训练》352本。2005年9月至2006年2月间,被告昆明师专三次通知购买该书的学生办理退书退款手续。被告黄德基未得到学校的奖励。
  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行为侵犯其著作权,遂诉至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的著作权,销毁全部侵权出版物,在省级报刊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同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律师费用共计15万元。
  经公开开庭审理,昆明中院认为,被告未经权利人同意,复制权利人的美术作品并提供给公众的发行行为,违反了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被告黄德基是基于被告昆明师专教务处的安排而编写的《简笔画技能拓展训练》一书,并由昆明师专教务处组织进行了印刷和出售,而被告黄德基是被告昆明师专的教师,故该书应属职务作品。被告黄德基除完成工作的正常报酬外,其并未因发行该书而得到利益,故其也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应和昆明师专的责任有所区别,即不应承担经济上的赔偿责任。因昆明师专已经受过行政处罚,昆明师专亦已通知收回侵权书籍并退还款项,故实际上两被告的侵权行为已停止。综合考虑本案原告作品的性质、所支出的合理费用、被告的侵权行为的情节、性质和有可能的获利等,昆明中院判决被告昆明师专承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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