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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卖的是营业房 交的却是住宅?            【字体:
卖的是营业房 交的却是住宅?
作者:见文内    文章来源:网络自动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26

   明知道是住宅,在拍卖公告上却写着临街房屋这样的模糊字眼,而在拍卖成交后的发票上又赫然写着营业房。浙江金华居民李先生在以180万高价拍下房子3天后,才知道自己买的“营业房”其实是住宅,更让他想不到的是要把房子转为营业用途,还需交纳183万元的土地租金。近日,李先生一纸诉状将金华金信拍卖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2005年7月,李先生在《金华日报》上看到了一则由金华金信拍卖公司刊登的拍卖公告,公告称李渔路的3间临街房屋建筑面积约268平米,起拍价142.9万元。每平米5000多元的价格比同地段的住宅高出了近三倍多,李先生推断这所谓的临街房屋就是营业房了。
  7月15日,李先生以180万的高价竞拍得手这3间房屋。之后拍卖公司在开具的发票上注明:李渔路549号底层营业房拍卖成交款。但是,在随后办理交接手续时,李先生发现这3间房屋的土地用途是住宅用地,买的其实是住宅,如果要将其转为营业用途,根据当地新出台的规定还需缴纳183万的土地租金。李先生认为拍卖公司误导了他,造成了他对拍卖合同的重大误解,随后将拍卖公司告上了法庭。
  金华金信拍卖有限公司的业务经理黄岚认为,用临街房屋这样的词汇目的是准确的体现房屋的现有用途,并不是为了误导竞拍人。
  对此李先生说,用临街房屋这样的词汇就是一种误导,他是在拍卖成交后才拿到拍卖行分发的注意事项的,拍卖当天有200多人在场,场面混乱,根本听不清拍卖师的宣读事项。
  有业内人士告诉记者,目前拍卖行业还缺乏统一、有效的行业管理制度,致使一些拍卖猫儿腻屡屡上演,对于要参加竞拍的买家,应该吸取李先生的经验教训,拍卖前必须尽可能全面地掌握标的物情况,不要轻易作出决定,以免日后带来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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