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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搭便车遇车祸身亡 车主被判巨额赔偿            【字体:
搭便车遇车祸身亡 车主被判巨额赔偿
作者:见文内    文章来源:网络自动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26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判决两车辆所有人武汉午时贸易有限公司、李春杰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平安保险公司运城支公司)赔偿乘便车死亡者易某各种损失613698.95元。
  去年9月19日,时任武汉午时贸易有限公司副经理的罗某驾驶该公司所有的“鄂A09203”小轿车上班,车中有其表弟易某同乘。
  当车行驶到316国道湖北省云梦县境内时,与相向而行的牛兵成驾驶的属李春杰所有的中型货车相撞,造成罗某当场死亡,易某受重伤,两车严重受损。
  警方所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牛兵成因驾驶货车逆向行驶、采取措施不当,罗某驾驶小轿车也没有在确保安全、畅通原则下通行,牛兵成、罗某分别承担该事故的主、次责任。
  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易某共花费医疗费等合计378774.35元。易某妻子、儿子及父母以两车主、货车司机牛兵成及平安保险公司运城支公司为被告,诉至云梦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赔偿各种损失747911.4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警部门认定罗某驾车时没有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其应负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牛兵成驾车逆向行驶,采取措施不当,应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该认定程序合法、事实确信、适用法律正确,故依法予以采信。武汉午时贸易有限公司是“鄂A09203”小轿车的所有人。根据危险控制理论,机动车是高度危险作业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在享有支配其所有物给自己带来便捷、舒适的同时,因所有物给他人造成损害风险时,所有人应承担无过错责任。且罗某的驾车行为是上班途中,是执行职务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由该单位承担民事责任。平安保险公司运城支公司为赔偿义务主体地位,是法律的直接规定,其责任是法定责任。
  法院依据交通事故责任书作出一审判决,平安保险公司运城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内直接向四原告赔付30000元;被告武汉午时贸易有限公司向四原告赔偿共计241479.58元;李春杰向四原告赔偿362219.37元;武汉午时贸易有限公司与李春杰互负连带赔偿责任;牛兵成在李春杰赔偿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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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私家车的迅速发展,有车一族往往会在上下班路上免费顺带同事、邻居或者在节假日载上朋友一起出游。然而,一个法律问题却往往被人们忽视:一旦出了车祸,乘车者受到了人身伤害,损失由谁赔偿或补偿?相关的赔偿或补偿该按照什么样的标准?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与多家法院曾召开“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疑难问题暨司法解释适用研讨会”,会议对此问题达成一致看法:“有关好意同乘,基本规则是车主适当补偿,而不是赔偿。”
  2005年,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就搭顺风车出车祸该由谁赔偿作出了规定:驾驶者应对受其邀请或允许搭乘的伤者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乘客有过错,可减轻驾驶者的责任。法学专家认为,该意见是地方法院出台的,不具有普遍意义。
  专家呼吁,我国对好意同乘侵权的责任认定在法律上尚属空白,应加快这方面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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