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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井下作业未设警示 发生事故获赔一半            【字体:
井下作业未设警示 发生事故获赔一半
作者:见文内    文章来源:网络自动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26


  2006年3月24日16时30分,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物业管理部员工侯先生在检查完水表后,由自来水井内出来,正好润汇公司司机刘先生驾驶的小客车由北向西右转行驶,该车左前轮与侯先生身体接触,致使侯先生受伤。经海淀交通支队调查,无法确定双方的事故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侯先生认为被告刘先生在驾车进入写字楼院内后未减车速,致使该车从原告后背轧过,导致原告人身受到损害,所以原告要求被告对其进行赔偿各项费用共计4万余元人民币。而被告则认为,事故是因为原告在自来水井下施工时未在井边设置警示标志造成的,自己没有责任,所以不同意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自来水井位于事发地院内道路上,原告作为成年人,理应意识到自来水井口会有往来车辆通行,其在该自来水进内工作时应在井旁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以防止事故的发生。现润汇公司司机刘先生所驾的车辆行驶员对路面情况负有注意义务,故对事故亦应承担部分责任,因刘先生驾车系履行润汇公司的职务行为,所以该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事故经济赔偿责任即全部经济损失的50%,刘先生个人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据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润汇公司赔偿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1.36万余元,扣除已支付的1.1万元,实际赔偿26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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