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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废电线杆倒塌砸死人 电业局承担赔偿责任            【字体:
废电线杆倒塌砸死人 电业局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见文内    文章来源:网络自动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26

    2002年11月,固始县电业局在本县武庙集乡李瓦房村实施农网改造工程,将该村低压照明线路全部拆除并收回,但未将电线杆清除。同年12月8日中午12时许,该村村民周伯发、刘义敏之子周士鹏(时年13岁)在其住家以东的一根旧电线杆附近玩耍时因电杆倒塌被砸伤,在送经医院途中死亡。原告周伍发、刘以敏将固始县电业局和李瓦房村委会告上法庭。
  法院查明,发生事故的电线杆虽为村民程东国等4人购买,但一直由本村电工负责管理。自1998年始,固始县电业局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 委关于加快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的通知》规定,将全县村级电工收归本局统一聘用统一管理。另查明,固始县电业局于2002年11月在事故地改造农网时,李瓦房村委会曾派员协助,并开会安排各村民组负责将遗留的电线杆清除,但未落实。
  法院审理认为,依照《民法通则》规定,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发生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其所有人或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事故电线杆虽为4村民购买,但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自1998年始,乡及乡以下农村集体电力资产已由县级供电企业维护管理;事实上,事故线路自1998年始一直则县电业局聘用的村电工负责管理维护。作为行使线路维护职责的主体,固始县电业局在统一实施全县农村改造工程中,拆除旧线路时将电线杆一并清理,应是其作为管理人的附随义务。电业局因未清理电线杆致倒塌伤人,造成二原告之子死亡,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李瓦房村委会对于清除电线杆一事,既无法定义务,也非约定义务,故其虽未事实上清除电线杆,亦不承担法律责任。据此,2006年10月30日,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固始县电业管理局被判全额赔偿受害人父母经济损失4.3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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