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网站地图 | 今日说法 | 合同范本 | 工商档案 | 聘请顾问 | 文章中心 | 友情连接 | 最新案例999 | 收费标准 | 

专题栏目:民商总论 房地产专题 常用数据  知识产权  民事案例 公司证券 婚姻继承 交通事故 劳动医疗 律师实务 法律英语 网络与法 以案说法 综合栏目 法律法规 物权法 今日说法 法官专题

合同范本:|买卖|借款|租赁||承揽|建筑|知识|招投标|运输|技术|证券|赠与|经营|劳动|企业|保险|委托|涉外|其它|文书|

  您现在的位置: 内蒙古律师网 >> 文章中心 >> 热门案例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温州教师法庭鼓掌案终审 不符起诉条件被驳            【字体:
温州教师法庭鼓掌案终审 不符起诉条件被驳
作者:见文内    文章来源:网络自动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26

    今天,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鹿城区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定,驳回原告温州七中女生吴雯雯父亲对温州市教育局、温州七中“组织教师法庭鼓掌”案的起诉(见本报7月19日六版)。
  2006年1月,吴雯雯因故未能参加学校考试而自杀,其父母遂将温州七中告上法庭。4月17日开庭审理过程中,当温州七中委托代理律师发表完第一轮代理意见时,庭下突然爆发了掌声。为此,吴雯雯的父亲吴立俊提起诉讼,认为这次鼓掌是有预谋、有组织、有领导的侵权行为,是对死者吴雯雯的不尊。请求判令温州市教育局和温州市第七中学在全国范围内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吴雯雯家庭精神损害赔偿金1元。
  鹿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向法院起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本案原告没有提供作为其诉讼请求基础的事实理由之证据材料,就以两单位为被诉主体诉至本院,尚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基本条件,应当予以驳回。为此,裁定驳回吴立俊的起诉。温州中院经审理认为,鹿城法院的裁定并无不当,维持一审裁定。


 

广告位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世界五百强企业在沪维权 温州
    男教师遭挟持拍裸照 自称被逼
    大学女教师1个月遭遇3次婚骗
    称没时间没精力 北京女教师撤
    藏秘排油茶风波不断 郭德纲被
    中学教师掐死妻子砍死舅舅后
    浙江温州终审判决酒店收取进
    教师枉背强奸罪名40年 告教育
    教师被指6次交通违法 状告交
    河北法院宣告50人无罪 教师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