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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者王海诉中国移动收取月租不合理终审败诉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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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认为移动通信集团北京公司收取月租费不合理,消费者王海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法院驳回王海要求北京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返还月租费,并取消今后收取月租费的诉讼请求的判决。 2006年7月9日,王海到移动通信集团北京公司营业厅索取名下手机2006年6月份的费用发票时,认为发票中月租费属不合理收费。2006年8月,王海起诉至一审法院称,自己未租用移动通信集团北京公司任何商品和服务,使用该手机较长时间,自己对该公司一直在收取月租费并不知情。据此认为,移动通信集团北京公司违法收取月租费,却未提供相应服务项目,该费用收取没有事实依据,不符合民法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移动通信集团北京公司已经收取的月租费属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移动通信集团北京公司辩称,公司收取该费用均有相应法律及事实依据,其中49.32元基本月租费属于政府定价,另外5元系王海与公司签订协议,由公司收取的彩信服务费用,故不同意王海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王海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移动通信集团北京公司向王海收取49.32元月租费,是依据《邮电部关于加强移动电话机管理和调整移动电话资费标准的通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报送信息产业部的关于改变移动电话月基本费收费方式的报告》及备案通知而确定的,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并没有明确禁止收取该月租费的规定,因此移动通信集团北京公司收取上述费用并无不当。 审理法官说,王海自行选择了全球通电话服务,理应对收费项目、标准等情况有所知悉,在其自愿接受了该业务服务后,即应受该收费项目、标准的约束。在此情况下,王海拒绝向移动通信集团北京公司交纳基本月租费理由不充分,不予采信。王海要求对基本月租费是否属于基础电信业务给予明确定性问题,不属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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