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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已较成熟建议提请表决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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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12月24日电(记者杨维汉)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24日下午在分组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时表示,修订草案充分吸收了前两次审议时委员提出的意见,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会议表决。 许多委员表示,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地考虑未成年人保护问题。这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经过两次审议,充分吸纳各方意见建议,对未成年人受教育权、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进行了规范,已趋成熟,建议提请本次会议表决。 陈士能委员说,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是关系到中华民族兴衰的重要问题。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不仅关系到家庭,也关系到学校和全社会。修订这部法律对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使他们得以全面发展、茁壮成长,具有重要意义。 王维城委员对国家采取措施,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表示赞成。他说,我国网民多数是青少年,所以提高青少年的网络文化素养,对未成年人正确使用网络的引导和教育是当务之急。 一些委员认为,对少数患上网络成瘾症的未成年人也要给予关心,建议增加“国家鼓励和支持帮助未成年人脱离网瘾的矫正活动”的条款,对患上网瘾的青少年进行心理治疗,使他们从网瘾中解脱出来。 “修订草案增加了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禁止性条款,修改得很好。”陈难先委员希望对“校园周边”的范围界定,要出台具体规定,并征求学校意见,使执法过程中具有可操作性。 顾秀莲副委员长说,现在社会各界特别关心未成年人保护,修改这部法律可以全民动员,都来重视保护未成年人。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审议了关于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草案、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草案等。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解读================= 政府要对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实施救助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24日第三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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