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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榕泰雨伞搭驰名商标便车被判停止销售            【字体:
榕泰雨伞搭驰名商标便车被判停止销售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22

    中国法院网讯   广东省揭阳市首宗通过司法途径认定驰名商标的商标侵权纠纷案于12月18日在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法院一审判决,原告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榕泰”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告朱某州经营的“揭阳市榕城区新兴某百货经营部”销售的“榕泰”牌雨伞侵权,须立即停止在其销售雨伞上使用原告“榕泰”商标的标识行为,并向原告支付赔偿金1万元。

    今年年初,原告发现被告经营、销售“榕泰”牌雨伞。2006年7月13日,原告以商标被侵权为由,向揭阳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查明,原告于1997年12月经批准,由广东榕泰高级瓷具有限公司、揭阳市兴盛化工原料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并于1997年12月25日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2001年5月28日,经中国证券会核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股票,同年6月上市。原告主要发起人之一广东榕泰高级瓷具有限公司创建于1988年;原告另一家主要发起人揭阳市兴盛化工原料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是省高新技术企业,以“榕泰”作为产品的销售品牌,生产仿瓷化工原料及其制品等。原告成立后,承接了以上二家主要发起人的经营业务及经营品牌,创造出新一代高聚氨基复合物材料,经申请获得专利权,并获省专利奖。2005年9月,“榕泰”牌氨基复合材料被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检验总局评为“中国名牌产品”……原告于2003年4月注册了“榕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1类。2003年5月注册了“榕泰拼音+RT组合图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1类。

    经评定,揭阳中级法院依法认定原告“榕泰”商标为驰名商标。而被告销售的雨伞上使用原告的“榕泰”商标,在不同类商品上作为标识(商标)使用,即会暗示该商品与注册商标所有人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客观上使得相关公众对该商标所依附的商品与原告“榕泰”商标的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误购,从而构成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受损。揭阳中级法院遂依法认定被告使用原告注册商标“榕泰”商标的侵权行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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