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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检规定讯问疑犯录像须经被讯问者确认封签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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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20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制定并印发了《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简称《工作流程》)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简称《建设规范》),以规范检察机关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 《工作流程》规定,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录制的起止时间,从被讯问人员进入讯问场所开始,到被讯问人核对讯问笔录、签字捺印手印结束后停止。 《工作流程》明确要求,在固定场所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应当以画中画方式显示,主画面反映被讯问人正面中景,全程反映被讯问人的体态、表情,并显示同步录像时间,辅助画面反映讯问场所全景。在临时场所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使用不具备画中画功能的录像设备时,录制画面主要反映被讯问人,同时兼顾讯问场所全景,并显示同步时间。对参与讯问的人员和讯问室温度、湿度,应当在讯问人员宣布讯问开始时以主要画面反映。对讯问过程中使用证据,被讯问人辨认书证、物证、核对笔录、签字和捺印手印的过程应当以主画面反映。 录制工作结束后,录制人员应当将录制资料的正本交讯问人员、被讯问人员确认,当场装入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密封袋,由录制人员、讯问人员、被讯问人三方封签,由被讯问人在封口处骑缝捺印手印。规定还对录音录像资料的保存、复制、移交、签收等相关程序作了统一规范。 在录制工作系统建设方面,《建设规范》规定了相关参照标准,适用于规范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固定场所录音录像系统和临时场所录音录像设备。据高检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负责人介绍,参照标准具有门槛设置的意义,在今后检察机关逐步实行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中,系统构成以此参照标准为最低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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