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网站首页 | 网站地图 | 今日说法 | 合同范本 | 工商档案 | 聘请顾问 | 文章中心 | 友情连接 | 最新案例999 | 收费标准 | |
|
|
| 您现在的位置: 内蒙古律师网 >> 文章中心 >> 法学论文库 >> 正文 |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
|
||||
| 关于人大代表另行选举有关问题的咨询意见 | ||||
| 作者:(律师)李… 文章来源:华律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20 | ||||
|
关于人大代表另行选举有关问题的咨询意见
一、关于另行选举的法定情形: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下称《选举法》)的规定,另行选举是指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组织另行选举。 二、关于另行选举的程序: 根据《 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修正)》(06年8月1日施行)第47条规定,另行选举由选民直接选出的县、区级人大代表,由该不设区的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另外,另行选举时还应当重新核实选区现有选民名单,并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选民人数和代表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三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三、关于另行选举时侯选人的确定: 根据《选举法》规定,另行选举应当在第一次投票中没有当选的被选举人中,按得票多少顺序依法确定候选人,然后进行投票。根据上述规定,按照选举法中“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的原则规定,另行选举不足的名额时,如果未当选的人中出现不是候选人的选民其得票数多于候选人得票数的情况,应当尊重选民意愿,按照第一次投票选举中得票多少确定另行选举的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四、关于另行选举时候选人的差额比例: 按照选举法规定,选举人大代表一律实行差额选举,不能实行等额选举,另行选举时也应遵循这一原则。 另行选举不足的名额时,差额比例应按照《选举法》关于“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的规定执行,如只有一名应选代表,应确定两名侯选人。 五、关于另行选举时代表候选人的当选条件: 根据《选举法》规定,选民直接选举区人大代表,必须由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才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当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对前一次投票没有选足的应选名额另行选举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六、另行选举仍未足额情况的现行法律规定: 对于另行选举仍未足额时的处理,目前《选举法》尚未作出明确规定。 另外,《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修正)》(06年8月1日施行)第47条规定:“省、设区的市未选足的代表名额,必须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选举。”根据该条,在选举省级、地级人大代表出现不足名额时,包括另行选举仍不足额时,必须由其下级的人大依法选举。但是,新修正的广东省选举实施细则并未明确规定在选举区级、县级人大代表出现不足名额时是否仍应依法选举或暂作缺额处理。也即,广东省的选举实施细则也未就另行选举区级、县级人大代表仍未足额时的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七、另行选举仍未足额时的处理建议: 《选举法》系直接依据宪法制定,具有较高的法律位阶,选举法中有关的选举行为均属于公权力范畴,根据“公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这一最基本的法理原则,任何有关的选举行为都只能按照选举法的明确规定进行,在选举法未明确规定可以进行再一次另行选举或第三次、更多次另行选举的情况下,均只能进行一次的另行选举。因此,在另行选举仍未足额时,作出暂作缺额的处理决定,符合国家立法意旨和法理原则。 从另外一个方面看,如果在另行选举仍未足额时允许再一次的另行选举,由于现行选举法未明确规定另行选举的次数,那么是否因此意味着可以进行第三次、第四次甚至更多次的另行选举?如果这样无休止的另行选举,不但会超过规定的选举日期,而且也将失去选举原有的政治和法律意义。因此,暂作缺额处理符合选举现实情况的需要。 此外,从全国其它各省市实施选举法的具体情况来看,也有很多省、直辖市的选举实施细则明确作出了“暂作缺额处理”的类似规定,如《湖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06修正)第40条规定“另行选举后,仍有未选足的名额,暂作缺额处理”,湖南省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细则(修正)》第37条规定“另行选举仍有不足的名额,暂行缺额处理”,《上海市区县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第39条规定“另行选举,如果仍选不足,暂作缺额处理”。 因此,在另行选举仍未足额时,建议作出暂作缺额的处理决定。至于作出处理决定的机构,根据《选举法》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一级选举委员会受同级的人大常委会领导,同时根据《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修正)》规定,另行选举县、区级人大代表,由不设区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主持,因此,建议由不设区的市、县(区)级人大常委会直接作出暂作缺额的处理决定。
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 二00六年九月十三日 撰稿人:李溶江律师 (注:2006年佛山市基层换届选举人大代表期间,有关选举组织领导部门就选举过程中遇到的人大代表另行选举仍未足额这一问题,征求我所律师法律意见,我所律师特出具本书面咨询意见) |
||||
|
|
||||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最新热点 | 最新推荐 | 相关文章 | ||
| 关于银行电子票据存在问题的 关于电子商务立法的思考 《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关于完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之 《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 关于刑事诉讼证人作证制度立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的几个问题 物权法关于担保物权法律制度 《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域名民 关于破产企业职工集资款应如 |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