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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积极参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南天明律师所办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情况汇报            【字体:
律师积极参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南天明律师所办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情况汇报
作者:(律师)李…    文章来源:华律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20

律师积极参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南天明律师所办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情况汇报

  

前言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们党在当前形势下所提出的两项重大战略任务,它现今已成为我们全党、全社会的奋斗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项崇高而伟大的社会工程,需要全国上下共同努力才能实现,党和政府有责任,各社会团体和组织有责任,每个社会成员也有责任,我们律师对此更是义不容辞。当前,我国正处在体制转轨、社会转型的特定历史时期,由于国企改革、城建拆迁、农村征地补偿、行政执法侵权等等,引发了一系列的群体性、敏感性案件纠纷。特别是在农村,这些纠纷的发生已经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农村的社会稳定,影响了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进程。作为这些年来一直活跃在法制建设和法律事务前沿的律师队伍,已有不少律师介入了这类群体性、敏感性案件的处理。

近几年来,我们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与关怀下,参与了多起涉及群体性、敏感性案件的代理工作。代理这类群体性、敏感性的案件,我们经历了从学习、摸索到实践、总结的艰难历程,对于办理此类案件的经验方法,我们亦进行了不懈的研究和探索。在此,我们特对近几年所承办的几起较为典型的群体性、敏感性案件进行了整理,现将办案的一些具体情况以及办案过程中的一些总结体会向贵局作一汇报。我们希望通过我们的办案经验总结,能够给其它同行律师办理此类群体性、敏感性案件提供借鉴与参考,从而更广范围、更深层次地发挥律师在办理此案件过程中所应有的积极作用,进而为化解南海社会矛盾、维护南海社会稳定、促进南海和谐社会构建以及南海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尽我们律师应尽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同时,对于我们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所存在的一些不成熟和不当的做法,还望贵局不吝批评指正,以供我们在今后办理此类案件业务过程中不断改进与提高。

案例一

周某不服原南海市桂城区建设委员会行政收费行为行政诉讼案

 

一、案情介绍

2001年11月23日,南海桂城叠北管理处新约村村民周某来我律师所进行法律咨询,称其在2001年8月21日前往原南海市桂城区建设委员会(以下称桂城建委)和原南海市国土局桂城分局为自己个人宅基地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时,桂城区建委工作人员要求其必须先交纳超层补交地价款7545元和封闭阳台补交地价款5895元(两项合计13440元),否则不予办理。迫于无奈,周某向桂城建委交纳了上述款项。桂城建委在收取了周某交纳的款项后,才将土地使用证发给周某。周某认为,桂城建委收取超层补交地价款和封闭阳台补交地价款的行为,没有合法依据,属于行政乱收费,双方遂因此发生纠纷。

二、办案经过

从周某介绍的情况中,承办律师了解到,周某所在村的其它村民还存在大量与其情况相同的宅基地建房情况,并且,其它村民也正准备考虑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解决与桂城建委的行政收费争议。在知道上述情况后,承办律师凭着多年的办案经验意识到,本案的处理结果将会起到“牵一发而动全身”的连锁效应,因此妥善处理此案,无论是对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还是维护政府的执法权威,均至关重要。因此,在正式接受委托之前,承办律师向周某表示需要先行向有关部门调查与办理宅基地使用证行政收费有关的政策文件,以确定政府的行政收费行为是否存在违法之处。

在周某提供了有关资料后,承办律师即赴有关部门──原南海市桂城区国土分局、原南海市政府、原南海市档案馆进行调查,查阅与本案行政收费有关的政府文件。之后,承办律师将有关的政府文件送达给周某参考,同时就有关的法律规定事项向周某作出解释:仅仅就本案而言,如果桂城建委收取超层补交地价款和封闭阳台补交地价款的行为,没有现行的法律依据,则属于行政乱收费行为,并且,本案在实施行政行为的主体以及执法程序上均存在一定问题。同时,承办律师也告知周某,如果说本案周某的住宅建房确实违反了城市规划,那么则属于违章建设,政府规划部门完全有权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情况严重者甚至可能会拆除违章房屋。周某表示,由于桂城建委收取其上述款项,没有合法依据,属于行政乱收费,所以坚持要求委托我所律师全权代理,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要求有关部门退回所收的款项。周某同时还表示,如果我们南天明律师所因为位于南海不方便代理此案,其将寻找外地律师所代理,此外,其还将通过新闻媒体报导扩大影响,以有利于案件的处理。

由于考虑到本地律师所较易与当地政府部门进行沟通,同时也考虑到较外地律师所更容易化解当地群众与政府之间的矛盾,因此,为避免事件影响的不必要扩大,承办律师遂决定接受周某的委托。同时,承办律师向委托人表示,在正式提起诉讼之前将尽量争取与有关政府部门协调成功,并劝说委托人暂时不要无端扩大案件影响。

为此,承办律师在起诉前与有关政府部门进行了以下协调工作:

2001年11月,承办律师与主管桂城城建工作的副书记进行电话联络,并亲自到其办公室与其以及桂城建委等工作人员就该案进行协调谈话,表示希望通过协商解决问题,避免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但未能协调成功。

2001年12月,应委托人的强烈要求,承办律师起草完毕行政诉状,准备起诉。为慎重起见,在递交诉状前,承办律师与桂城区国土办工作人员就该案进行电话联络,工作人员表示有关领导要求再次见面协商。之后,委托人经承办律师耐心解释,决定暂缓起诉,同意先与政府部门协商。但是,令承办律师以及委托人均意想不到的是,在委托人刚刚接受承办律师意见决定暂缓起诉后,桂城区国土办工作人员却电话告知,有关领导已经决定不需要再次见面协商了,并表示随便我方通过何种途径解决此事。

2001年12月至2002年1月期间,考虑到防止事件影响的不必要扩大,承办律师仍坚持认为,通过与有关部门的协商沟通,仍是解决本案的最佳途径。因此,在递交行政诉状前,承办律师又到原南海市政府信访办公室就本案向信访办负责人员做了反映,请求南海市政府进行协调工作,妥善解决问题。其后,承办律师又多次与信访办负责人员联系,询问案件进展情况,但均未能解决问题。

在承办律师上述协调工作遭遇尴尬全部告以失败后,应委托人再次强烈要求,承办律师于2002年2月22日代理其向原南海市人民法院递交行政诉状,起诉要求退回有关款项。委托人并表示,既然政府部门对此事漠不关心,其将通过新闻媒体途径扩大事件的影响,如果没有取得实效,其将协同其它村民向有关上级政府部门反映。不过令承办律师感到意想不到和欣慰的是,在案件提起诉讼后不久,桂城建委及桂城区国土办有关部门即开始主动与承办律师就案件的处理进行沟通。在与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沟通过程中,承办律师感觉到政府部门已经开始从之前对律师参与处理这项工作的不理解与不理睬,到依靠律师积极协调解决纠纷的态度转变。期间,政府有关部门向承办律师表示,希望通过承办律师的积极协调工作,力促本案双方纠纷的妥善解决。其后,经过承办律师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多次沟通,本案最终以委托人自愿撤诉结案,同时,委托人也得到了政府部门比较满意的答复,还了委托人应有的合法权利。可以说,本案的最终代理结果,使当事人和政府均取得了双赢的结果。本案纠纷的解决,直接促成了委托人所在村其它村民与政府行政收费纠纷的顺利解决,并且此次纠纷未造成其它不良的负面影响,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维护了当地的社会稳定。

 

案例二

狮山平南村因与唐边村土地权属纠纷向南海国土局申请处理案

 

一、案情介绍

位于狮山唐边平南村的原子岗(又名大原子岗)、丁岗(又名马头岭)、白草岗(又名天堂岗、天唐岗、天塘岗、细原子岗),在二00二年被政府征用。由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唐边村民委员会平南村民小组(下称平南村)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唐边村民委员会(下称唐边村),对该片土地的所有权问题历来存在争议,双方均认为拥有该片土地的所有权,双方进而对征地补偿款的发放问题产生严重争执。平南村认为,该争议土地历史上就属于平南村所有,并由平南村使用,平南村应为其所有权人,政府的征地补偿款应当发放给平南村,而唐边村却坚持认为,该片土地全部属唐边村所有,所有的补偿款应全部发放给唐边村,双方矛盾因此激化。

2003年4月22日,平南村代表来我所,就其与唐边村土地权属纠纷向我所律师陈述案件情况,并提出村民极力要求找律师处理的意愿。经初步查阅平南村提供的证据材料,承办律师于同月24日即赴南海区国土局、狮山国土所调查,了解争议土地在国土部门的登记情况。经分析调查了解到的情况,并结合平南村提供的证据材料及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承办律师认为该片土地确实存在权属争议。理由是:第一、该片土地到目前为止国土部门尚没有权属登记记录,没有确认属于争议的任何一方或第三方。第二、平南村提供的上世纪五十年代土改时的《土地房产所有证》、《社员土地入股登记表》证明,该片土地历史上属于平南村所有。第三、1982年12月南海县政府发放的《山权林权证》虽然确认该片争议土地中的一部分(135亩)归当时的唐边大队林场所有,但是按照《广东省土地证书颁发办法》的规定,该《山权林权证》已经作废,且该证确认的土地面积与实际面积有较大出入。

基于上述情况,我所决定接受平南村的委托,代理其向区国土局提出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申请,双方于2003年4月28日签订了委托合同。在正式接受委托时,承办律师还特别提醒委托人,一定要相信政府有关部门能够做出公正的处理,不能因为本案而产生任何过激的行为。

二、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经过进一步的调查了解,承办律师对本案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客观分析,明确了工作思路:

第一、本案争议双方发生的矛盾,是因为土地补偿款如何分配无法达成一致所引起的,因此,明确征用土地的所有权是本案关键。

第二、本案争议是由历史原因造成的,争议双方提供的证据均只能证明其对争议土地拥有部份所有权(使用权),任何一方都无法证明其对争议土地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因此,通过和解解决争议存在一定的事实基础。

第三、当初唐边村的部份主要领导在对事实和法律没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曾态度强硬地称:“所有的补偿款都归唐边村所有,平南村一分钱都不给”。因此,如何通过律师的工作,促使唐边村领导转变态度,依法配合政府部门协调解决本案,成为本案一个不可忽视的工作重点。

第四、按照法律规定,土地纠纷案件必须先由政府部门解决,在行政程序无法解决后,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取得政府主管部门的理解和支持是解决本案的重要环节。

在明确工作思路后,承办律师即着手整理有关证据材料,起草向区国土局提出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申请的有关法律文书,在征得平南村同意后,承办律师于2003年5月12日向区国土局提出土地确权申请。区国土局在接受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后,于2003年6月4日出具了一份名为《关于狮山唐边大队林场土地(林地)所有权纠纷一案的复函》,复函指出:“在申请登记所有权的地块的权属争议没有解决之前,不能将该地块的所有权确认给权属争议双方中的任何一方”。

接到此复函后,平南村民表示十分不满。该村代表告知承办律师,村民正准备集体到南海区政府上访,向政府讨个说法。得知此情况后,承办律师立即向村代表作疏导解释工作,要求村代表向村民解释,以稳定村民的情绪。同时,承办律师即着手起草《申诉状》,及时将案件情况向区政府信访局反映,请求信访局协调国土部门,出面要求国土部门对本案依法作出处理意见。经区政府信访局协调,区国土局于2003年10月27日重新接受平南村提出的《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申请书》,并于同年11月27日派人到争议土地现场调查。

由于该争议土地已经开始进行开发,而且南海区政府已经拨付了征地补偿款,因此,如国土局不及时对争议土地的权属作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将直接导致村民因土地权属未确定而无法得到征地补偿。而该争议土地又是平南村民世代耕作的土地,因此在得不到任何补偿的情况下,村民情绪极有可能激化。而据该村领导反映,村民正准备向上级政府集体上访,同时准备向有关媒体反映,寻求各方支持。经过承办律师以及该村领导的多次劝解,到2004年4月止都能够切实阻止村民的违法集体上访行动。

此后,由于国土局未能在村民所能接受的时间内及时对争议土地权属情况作出结论,据该村领导反映村民情绪又再度激化,准备在春交会期间向广东省人民政府集体上访,而案件在这段时间,进展也是十分缓慢。其间,狮山镇政府领导曾三次亲赴平南村出面处理,希望通过与村民直接对话来解决纠纷,但是村民始终没有给予政府表明态度的机会,对话最终没有任何结果。狮山镇政府在得知案件已由我所代理后,镇政府领导遂与承办律师取得联系,表示希望我们律师所能够转达政府对处理本案的意见,并向村民解释清楚,对于村民提出的合理要求,政府将在最大限度内满足。在此情况下,承办律师遂将政府处理本案的态度和意见如实转达至委托人。一方面,对于所出现的有利于解决问题的新动向,承办律师积极与委托人分析利害关系,在法律及对方可以接受、政府能够协调到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争取委托人的利益;另一方面,承办律师多次与信访、国土部门沟通,请求相关部门做好唐边村的工作,争取双方各退一步,使问题最终能够协商解决。

在此期间,对于群众新出现的一些过激举动,承办律师及时向所领导反映,商讨对策,并及时将事态发展情况写成书面报告,向佛山市政府、南海区政府、南海区国土资源局、南海区信访局、南海区司法局以及狮山镇政府反映。报告中,承办律师表明了我们将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继续配合政府做好村民疏导解释工作的意愿,以维护当地的社会稳定。

承办律师提交的书面报告引起了政府的充分重视。2004年5月、6月,由南海区信访局牵头,区国土局、狮山镇政府、狮山国土所、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唐边村、平南村等各方参与的协调会分别在南海区国土局、狮山镇政府召开。会上,政府各相关部门分别听取了本案争议双方的意见,有关部门领导同时还表明了政府对处理本案的态度。

经过承办律师的多方协调与沟通,以及各方长时间的共同努力,案件终于在2005年3月取得实质性进展。2005年3月21日,由狮山镇规划建设办公室代表政府一方,与委托人平南村签订了《使用土地结算协议书》,确定将争议土地过半的补偿款划归平南村所有,政府于当日即向平南村支付了该笔补偿款。至此,本案纠纷最终得到圆满解决,争议双方息讼止争。

对于本案的代理结果,可以说,当事人满意,政府满意。案件最终的代理结果,充分体现了律师参与协调处理群体性案件所发挥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承办律师的出色工作也因此得到了协调处理本案的有关领导的充分肯定。在一次各方协调会上,一位领导表示:“南天明律师所在代理本案过程中工作到位,识大体顾大局,使案件能够在政府协调的框架内运作,不出现群体性案件。假如本案政府解决不了,其中一方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政府希望作为本地较大规模的南天明律师所能够继续代理案件,工作过程中不要存有顾虑,大家都是依法工作。”由于律师的工作出色,案件结束至今一年来,包括平南村、唐边村、狮山镇政府某些部门的有关人员,不时就一些案件的处理问题电话咨询律师的意见,我们都给予了满意的答复。应该说,本案的成功代理,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政府对律师参与处理群体性案件的态度,也改变了政府部分领导对律师参与处理这类案件所可能发挥作用的认识。透过政府态度的转变,我们感受到了律师执业“暖春”的即将到来!

案例三

周某与南海区罗村镇务庄庄步梁村村民小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一、案情介绍

2004年8月13日,委托人周某到我所称,其因与原告南海区罗村镇务庄庄步梁村村民小组(下称原告)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原告起诉要求其支付拖欠的土地承包费,周某表示欲委托我所律师代理其应诉。据周某介绍,2000年7月31日,其与原告签订《承包土地花木合同》一称,由周某承包原告的农业用地用于经营盆栽花木。合同签订后,周某在承包土地上建起了多片花场,种植了大量的观赏花木,并在承包地的水沟内养殖有大量鱼苗。2003年8月16日,由于原告命人将承包地附近排水沟挖开,造成周某花场被水浸泡,所种植花木大量死伤,周某因此就死伤花木损失问题要求原告赔偿,但未果。2004年2月21日,由于原告又命人将山塘挖开,造成周某承包地内多片花场和菜地被水淹没,所养鱼苗全部走失,同时使周某花场肥料大量流失,严重影响了花木的正常生长。在该事件发生后,周某与原告就花木及鱼苗损失赔偿问题,发生严重争执,原告始终拒绝赔偿。

周某还介绍,在2003年11月,政府因修建罗务公路通知周某要征用其所承包的土地1.8亩,2004年4月,政府又因修建“佛山一环”公路再次通知被告要征用其承包土地43.89亩。但是在上述土地征用后,周某始终未能就征地青苗补偿问题与政府拆迁部门达成一致,一直未拿到征地青苗补偿款,加上原告始终拒绝就花木及鱼苗损失进行赔偿,周某一直拒绝交还土地。原告为了使周某尽快交还土地,遂提起诉讼,称周某拖欠其当年土地承包费,经原告多次催告均未缴交,并称周某在承包期间超出用地范围种树并擅自改变承包地水利设施,要求周某立即交还土地,支付所拖欠的承包费并赔偿损失,同时解除承包合同。对此,周某称案件事实并非如此,实际情况是周某曾多次主动要求向原告交纳当年土地承包费,但原告一直拒绝接受。由于原告拒绝就水浸花场事件向周某赔偿,以及周某始终未能与政府拆迁部门就被征用承包土地达成征地青苗补偿协议,才造成了周某不缴纳土地承包费的违约假象。本案中,原告系故意拒收周某的土地承包费,以达到要求周某交还土地的诉讼目的。

二、办案经过

经过了解,承办律师认为,该案表面原因是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但背后真正原因是佛山市“一环”建设的拆迁工作问题。由于周某长期不能与拆迁部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造成周某不愿交出承包土地,周某此举已影响到佛山“一环”工程在该路段的建设施工工作。由于原被告双方之前又曾因水浸花场事件发生索赔纠纷,双方遂因此矛盾激化而引发诉讼。由于本案的处理结果直接影响到佛山“一环”工程在该路段的正常建设施工,承办律师在知晓上述情况后,立即向律师所领导汇报,所领导在得知情况后立即于当日组织了有关办案律师进行开会研究。会议最后研究决定接受周某的委托,并将本案作为敏感性案件处理,所领导同时要求承办律师本着维护南海区社会稳定,化解南海区农村社会矛盾的原则,尽量做好当事人的工作,避免当事人上访,最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要情况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争取委托人与对方当事人和解,以避免因原被告双方的矛盾激化而影响到佛山“一环”工程的正常建设施工。

案件接受委托后,我所立即按照代理敏感性案件的有关规定向贵局作了专门的书面报告。承办律师在依法办理了有关委托手续,并在认真听取委托人的案情介绍后,即前往委托人于承包土地所建的花场现场查看。承办律师在查看现场之后,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就本案向委托人作了详细客观的案情分析,指出在不违反法律原则,委托人方损失尽量减少的基础上如能够使双方达成和解,对双方而言都将是利大于弊,承办律师并建议委托人不要因本案双方纠纷而影响到佛山“一环”工程在该路段的正常建设施工。开庭审理前,主审法官也表示希望双方能够达成和解。

由于在开庭审理前,双方并未能就争议达成和解,承办律师遂依法代理委托人应诉,并依委托人要求依法提出反诉。为了证明委托人曾经多次主动要求向原告交付承包费而原告拒绝收取的事实,承办律师代委托人向法庭提交了录音等证据材料,并申请法庭调查取证及传唤有关证人出庭作证。诉讼过程中,主审法官认为原被告双方仍有和解的基础,建议承办律师继续做好原被告双方的说服工作。其后,经过承办律师的多方努力,在法官的主持之下,原、被告双方最终于2004年12月达成和解,法院以制作民事调解书结案。至2004年12月底,原、被告双方已实际履行完毕调解书所确定的各项义务,至此,本案纠纷得到彻底解决。同时,由于本案纠纷的彻底解决,直接使佛山“一环”工程在该路段的建设施工工作得以顺利开展,案件的代理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总结与体会

 

上述所整理的几个案例,仅是我们近年来所办理的群体性、敏感性案件的部分,只因它们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我们才对其进行了整理。回首我们历年来所参与处理的群体性、敏感性案件,体会颇多。我们感触最深的莫过于与政府部门协调沟通的艰辛,以及化解当事人心中疑虑和矛盾的艰难,对此,我们有着深切的体会。通过参与处理众多涉及群体性、敏感性的案件,我们逐渐摸索出了一套代理此类案件的成功经验,同时也使我们自己掌握了一套较成熟的办案技巧。在此,我们特将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的一些切身体会作一总结,希望能与大家一起分享,当然,这其中难免浅显、粗陋甚至谬误,还望批评指正。

一、承办律师在办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过程中,首先应当将维护社会稳定作为开展相关法律服务工作的基本原则。律师办理的群体性、敏感性案件,如果最终结果不利于社会稳定,那么即使取得了胜诉结果,也不能算是成功的案例,我们律师办理这类案件不能简单的仅以案件是否胜诉来衡量案件办理是否成功,更不能以收费多少来衡量,而是要综合考虑案件办理的社会效果来进行评定。因此,作为律师,在办理此类群体性、敏感性案件中,应当主动地维护当地的社会稳定。

二、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必须严格按照群体性、敏感性案件相关监督部门的规定,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具体代理案件过程中,律师必须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尽心尽力为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力求全面把握案件的基本事实,还事实以本来面貌。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再运用现行法律、法规等规范性规定,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保证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还应当自觉遵守群体性、敏感性案件相关监督部门的规定,严格执行群体性、敏感性案件报告制度,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办案过程中,律师应当充分注意缓和矛盾、平息矛盾和化解矛盾。律师作为群体性、敏感性案件一方的代理人,应当注意不要去放任矛盾发展,更不能激化矛盾、扩大矛盾。对当事人有过激思想的应当予以劝导,将无序的维权行为纳入到法律的轨道中来。例如,律师在接受群体性当事人法律咨询过程中或案件诉讼过程中,应当注意稳定当事人的情绪,阻止当事人的过激言论和行为以缓和矛盾有利于案件的解决,并告知当事人合法的救济途径,尽量把当事人的维权行为纳入到正常的法律渠道。在代理过程中,律师不应当鼓动当事人上访,更不应组织和参与当事人的上访,对于可能严重影响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违法上访行为,承办律师在知情后应当立即予以劝导,并及时向有关政府部门报告反映。

四、承办律师在办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中应该尽量多做些协调性的工作,如果案件相对方涉及的是政府部门,应注意多与政府部门进行沟通协调。根据案件需要,律师可以在代理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前,建议当事人与有关政府部门先进行必要的协调,在诉讼过程中,律师也可以在当事人授权的情况下,与有关政府部门进行沟通,以促成双方矛盾的最终解决。对此,律师要充分认识到提起诉讼并不是目的,仅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手段,有时候“双赢”才是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

五、在确定能否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律师应当在认真查阅材料,结合现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作出决定,在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不能为了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而接受代理。代理过程中,律师还应准确把握案情,明确案件的主要矛盾及解决矛盾的途径,在运用法律解决具体问题的过程中应充分发挥律师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利用各种有利因素,力促问题的最终解决。

六、承办律师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除了要依靠法律,还必须依靠政府、相信政府,积极与政府有关领导部门、监督部门进行联系沟通,请求有关部门给予积极的支持。律师是沟通国家公权力与社会私权利的桥梁,社会私权利通过法律规定得以体现,法律规定的内容绝大部分必须通过政府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才能最终实现。因此,律师办案必须保持与政府相关领导部门、监督部门的经常性联系与沟通,及时将有利于证明案件事实真相的证据材料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同时请求他们介入对案件的处理,这种方式尤其在一些行政执法侵权案件中,可以取得明显实效,极大方便了案件的最终解决。

七、城建拆迁、农村征地补偿等纠纷案件,往往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案件代理过程中的每一环节,都有整个村的村民在关注,稍有闪失则容易引起村民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因此,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应从整体大局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去考虑问题,及时依法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尽力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结语

 

在代理这类群体性、敏感性案件过程中,我们经历了从政府部门刚开始对律师参与这项工作的不理解与不理睬,到逐渐依靠律师积极参与协调解决纠纷的态度转变。政府部门对于我们律师参与这项工作的态度转变,对我们来说是一种鼓励,同时更是我们坚定不移地继续参与这项工作的推动力!在参与这项工作过程中,我们有过挫折,有过彷徨,但我们从来没有退缩,因为我们始终坚信,凭着我们的坚韧执着,凭着我们的专业素养和优质服务,一定能够赢得当事人、政府以及全社会对我们律师参与这项工作的尊重!在此,我们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十分感谢政府一直以来对我们的信任,更感谢政府对于我们参与办理此类案件的理解与支持。我们希望政府能够继续支持我们律师的工作,同时也希望我们能够继续参与类似案件的处理,为化解南海社会矛盾、维护南海社会稳定、促进南海和谐社会构建以及南海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尽我们律师应尽的社会责任和义务,从而为推动中国的民主法治进程,尽我们律师的一点绵薄之力!

此致

佛山市南海区司法局

  

汇报人: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

二00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撰稿人:李溶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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