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网站首页 | 网站地图 | 今日说法 | 合同范本 | 工商档案 | 聘请顾问 | 文章中心 | 友情连接 | 最新案例999 | 收费标准 | |
|
|
| 您现在的位置: 内蒙古律师网 >> 文章中心 >> 法学论文库 >> 正文 |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
|
||||
| 律师同志,请不要自以为是 | ||||
| 作者:(律师)吕… 文章来源:华律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20 | ||||
|
——写给某些律师同志的话 吕西锋 北京市久隆律师事务所 律师应当具有批判精神。我们在研究法律和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不能迷信权威,不能默守成规,但这并不是说我们可以自以为是。相反,善于批判的人从来都不自以为是,他们懂得虚心地向别人学习和尊重别人的重要性,因此他们在批判别人的同时从来不攻击别人。往往是那些无知者,在自己还没有取得多少成就时就开始四处攻击,认为别人都不如自己聪明,不如自己有水平,自以为老子天下第一。 作为律师,我们在学术方面可以批驳权威的观点,发表与别人不同的意见,但我们更应当尊重专家教授,他们的教书育人,他们的著书立说,都是在为中国的法治建设作贡献。 作为律师,我们在办案过程中应当独立思考,藐视并重视对手,但是却不能相互攻击手。在实践中,我们要高度重视每一个“简单的小案”。因为现实生活是多变而复杂的,就是案情基本相同的案件我们也不能掉以轻心。 我发现有许多律师用得最多的口头禅就是:这么简单的问题还用说;这么简单的案件还用讨论;这样水平的文章谁都会写;他写的都是我想说的等等。但问题是,我们在面对我们的当事人时,再简单的问题都需要我们根据事实和法律去论证,去分析,去说明。如果我们的当事人比我们还精通法律的话,还要我们律师做什么?而且,我们的当事人只是没有从事律师这个职业罢了,如果他们从事了这个职业,说不定比我们做得更好。 在现实中,任何一个所谓简单的案件,律师都有工作可作。律师办理案件不像作试题那样简单。因为试题有标准答案,而案件没有标准答案,在案件最终结果确定之前,什么情况都可能出现。我们认为很简单的案件其结果很可能出乎多们的意料之外。在许多情况下案件的结果与律师的学识、经验和努力程度密切相关。律师的学识和人品不是表现在你比别的律师多懂得了多少法律知识,而在于你谦虚和努力。当我们接到一个案件时,不论它有多么简单,我们都要把它当作一件很重要的事情去作。这个案件对我们来说可能是一个“小案”,但这个案件对于当事人来说可能就是天大的事情,就是这个在我们看来的所谓小案,它可能影响到当事人的家庭、事业、前程。所以如果我们认为自己很了不起,一开口就是这么简单的问题如何如何等等,那么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们不但会以失败告终,而且还将给我们的当事人带来不利的影响。对于我们来说,一个案子作不好了,下次我们还有机会,但是,对于当事人来说,这个也许是他们一生中惟一的一个案件,如果由于我们的原因而导致失败的话,他们很可能是没有机会了。所以我们应当重视每一个案件。 另一方面,我们的工作有很强的实践性,许多律师为总结自己的办案经验而时常写一些文章,其目的是为了以后更好地为委托人服务,其受众主要是当事人而不是律师,所以就写的通俗易懂。而一些自以为很了不起的律师就不服了,说什么“这样的文章谁都会写”,“如果我写的话,比他的好多了”等等。但是请仔细想一想这样简单的文章自己又了写几篇呢!而当事人需要的恰恰就是这些通俗易懂的实用法律文章,而不是那些生涩的学术论文。不要动辄以别人写的文章简单为由去否定别人,况且即使是最权威的法学教授的论文你想去挑刺的话也还是不难的。看别人作和自己作完全是两码事,再简单的一道菜你自己做出的味道和别人做出的味道也肯定是不同的! 为了对当事人负责,为了对律师这个职业负责,请律师同志们谦虚谨慎,不要自以为是! |
||||
|
|
||||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最新热点 | 最新推荐 | 相关文章 | ||
| 非执业律师收代理费十万元 咨 新律师法对职务犯罪侦查的挑 反贪侦查工作与律师权利的落 1元客运意外险被指欺诈 律师 当事人赢了官司不给付律师费 中国特色律师文化的建立初探 讯问中的律师在场权制度的理 律师法修订实施带来刑事诉讼 《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 为中国律师抗辩:耄耋王工再 |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