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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一镇政府将精神病患者送外地致死赔18万元 | ||||
| 作者:见文内 文章来源:华律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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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在精神病患者父亲的要求下将其送往外地,9年后,患者被法院宣告死亡,镇政府也随之坐上了被告席。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日前对这起行政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泾县云岭镇政府被判赔偿原告18万元。 据泾县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该县云岭镇云岭村村民陈加荣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发病期间曾用石头将其母亲砸死,经治疗后病情有所好转。但后来旧病复发,多次放火烧房,曾将原云岭乡文化站烧毁。1996年某日,陈加荣将自家房屋浇上汽油全部烧毁,且手持铁棍阻止别人救火。当晚,在其父的要求下,原云岭乡政府安排相关人员将陈加荣送往外地,后下落不明。其父去世后,2005年9月30日,经其他亲属申请,泾县法院以(2004)泾民特字第01号民事判决书宣告陈加荣死亡。 2006年8月18日,几位亲属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决确认被告云岭镇政府将陈加荣送往外地、导致其死亡的行为违法,并赔偿死亡赔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计46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云岭镇政府将患有间歇性精神病的陈加荣送往外地,造成陈加荣死亡,侵害了陈加荣的生命健康权,其行为违法,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鉴于陈加荣系间歇性精神病人,无劳动能力和劳动收入,且曾经在发病期间砸死其亲生母亲,多次放火焚烧公私房屋,在当地给他人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镇政府又是在陈加荣父亲的要求下将其送往外地的,因此可减少赔偿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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