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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者对非婚生子是否有探视权? | ||||
| 作者:见文内 文章来源:网络自动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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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一女子与一位有妇之夫来往,并生下一个儿子,后两人分手,孩子给男方及原配抚养。后来,女子去探视儿子时,却遭拒绝。男方的理由是,该女子品行不正,不可能教育好孩子,其探视对小孩的成长不利。到底“二奶”对自己的非婚生儿子有没有探视权? 案情梗概: 李某与周某于1998年相识,李某虽然明知周某已婚,但两人关系发展迅速,于同年8月诞下非婚生儿子小华(化名)。2006年1月,李某周某二人协议分手,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小华的监护、抚养权归周某及其原配妻子关某;李某每三个月一天探视儿子一次,从2009年8月起可每两年一次在8月份带小华回四川生活7天。 李某虽然舍不得儿子,但想到周某可以为小华的成长提供较好的条件,于是在协议上签了字。三个月过去了,李某按协议约定来探视儿子,但却吃了闭门羹。李某想尽一切办法希望再看到小华,周某夫妻却百般借口不让母子见面。2006年4月,李某无奈之下只好来到法院起诉周某夫妇。 庭审中,周某夫妇辩称,李某起诉要求探视权的行为是不正当的,是以探视小华为由借机破坏两人的夫妻感情。周某还表示,作为一名第三者,李某曾经破坏他人合法婚姻家庭并索取所谓经济补偿和赠予,她不可能教育好小华,故其探视对小孩的正常成长没有好处。 法院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本案中,李某享有探望小华的权利,父亲周某有协助的义务。法院同时认为,关某虽对小华没有监护权,但由于其与小华共同生活,故有协助周某探视儿子的义务。原、被告签订的协议有效,判决李某胜诉。 ■律师点评 探视权属于新《婚姻法》颁布时有关婚姻家庭的一项基本权利。探视权一是可以基于离婚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协议,并对探视细节予以约定,二是在无法协商达成协议时通过司法程序由法官确认,并在判决书中予以确定。在实务操作中,遇到离异双方的工作、生活状况发生了变化的,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主张一方可另行提起诉讼,请求变更原判决书条款。滥用探视权的,法院将依法撤销其探视权。 相反,抚养方不履行法院判决,视儿女为私有财产,不让另一方探视,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中,我们应该在法律上而不是传统观念上进行思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视子女,危及子女身心健康的,经人民法院判决,可以终止探视权。第三者所生的子女同样也适用婚生子女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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