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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生校内摔成伤残学校应否赔偿?            【字体:
学生校内摔成伤残学校应否赔偿?
作者:见文内    文章来源:网络自动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20

核心提示   学校组织学生在校内勤工助学摘芒果,不想学生却从树上掉下来摔成八级伤残。家长状告学校要求赔偿,学校认为是学生自己顽皮爬上树,一切与学校无关。那么,学校究竟应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梗概:   2004年6月21日下午,白云区某小学组织师生参加勤工俭学活动,活动的内容是采摘校内芒果。该校五年级(2)班的学生小林(化名)爬到芒果树上,一边往下扔芒果一边向同学炫耀。现场有12位老师负责看护学生,但都忙于组织别的孩子用胶桶运芒果,没有及时对小林作出提醒。  而小林正欲往另一棵芒果树上爬的时候,失手从树顶坠落,重重地摔在地上。老师马上将他送进医院,医生确诊为右大腿股骨、桡骨骨折。  小林住院将近2个月,学校为其垫付了9000元的治疗费,小林父母则自行承担了剩余的3590元。由于伤势严重,医生嘱咐小林要定期检查,一年后到医院做第二次手术。2005年11月8日,小林再次入院,但学校却不愿支付医药费。由于家里拿不出一大笔手术费,家长只好含泪把小林从医院接回家。经鉴定,小林的伤已达伤情残八级。  小林父母一纸诉状将学校告上白云区法院,要求学校赔偿19万余元,其中包括10万元的精神抚慰金。  法院认为:对于在校期间的学生,学校应当对其履行管理和保护义务,事发前,学校明知学生多次攀爬树木存在危险,但仍没有加以劝阻,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管理教育疏漏。因此,法院判决学校承担70%的责任,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51503.10元。  ■律师点评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前,学生伤害事故案件在归责问题上,法律界存在较大的分歧。不管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不同程度地发生过争议。目前,根据该司法解释规定,学校在管理、保护和教育在校学生时存在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侵权行为法在主观认定上的过错原则。该原则与一度占据主流的监护责任说等严格责任(即无过错责任)严格区别开来,无形中更科学和合理地规范学校在归责问题上只负有一定的义务方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得到解决。本案的关键在于学校在事故发生时是否已尽到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否则应该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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